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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讯(记者孙燕明)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4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口腔医疗服务和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进一步规范口腔诊疗行为,提升口腔医疗保障水平。
  《通知》提出,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口腔医疗服务纳入当地医疗资源总体规划布局中统筹考虑,着力推进综合医院口腔科及口腔专科医疗机构建设。发挥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口腔种植手术量、术间存留率、持续存留率等指标监测,引导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口腔医疗服务的行为监管。
  关于加强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管理,《通知》要求,各地要规范落实口腔修复、种植、正畸等耗材省级平台挂网采购,以省(区、市)为单位,或跨省份联盟形式积极开展口腔科耗材集中采购,促进口腔耗材价格公开透明,挤出价格水分。加强公立医院耗材采购使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加强耗材采购、储存、使用、监测、评价、监督等全流程规范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遴选口腔科耗材,纳入医疗机构耗材供应目录统一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耗材采购工作应当由医疗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正选择耗材供应企业。口腔科及有关医务人员不得自行从事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不得使用非医用耗材管理部门采购供应的医用耗材。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规范耗材购销、使用行为,控制耗材采购成本,促进规范合理使用。加大口腔科耗材研发、生产支持力度,促进研究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医工结合,鼓励医疗机构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探索自主研发、加工,或与第三方机构开展规范合作,加强定制式口腔科耗材供应保障。
  《通知》要求,优化保障政策,引导及早控制口腔健康问题。在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按程序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支持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发挥作用,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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