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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制售石膏线产品
“重庆丰瑞”被处罚
作者:刘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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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正品(右)和仿冒品(左)对比。 胡礼兵/摄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伪造“广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名称,仿冒生产销售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石膏线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并没收被查扣的涉案产品,同时,查处了销售仿冒产品的个体经销商张某明,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3月27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以“广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与该公司极其相似的石膏线产品,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调查显示,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广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字样,实际是一个伪造的公司名称,只比举报人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少了一个“华”字,“傍名牌”用意十分明显,让人误以为是举报人的产品或者与举报人存在特定联系。
  经查,举报人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其注册的石膏板、石膏线产品商标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纳入了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公司名称及“穗华”石膏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因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未作生产记录,无法确定其产品的生产数量,其库存产品货值金额为23007.6元,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违法经营额为23007.6元。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上印制有企业名称、域名、商标、商品名称等信息,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产品包装上也印制了类似信息,二者的商标也存在近似之处,很容易让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知。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认定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同时,“广州金穗石膏制品有限公司”是不存在的公司,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上印制有伪造的厂名,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构成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近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为了避免消费者购买到仿冒产品,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及时查处了辖区内经营上述产品的个体经销商张某明。今年4月,张某明从重庆丰瑞石膏制品有限公司购进一批“金穗”石膏线,未按规定查验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购进后,经销商明知上述“金穗”石膏线与广州金穗华石膏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穗华”石膏线外包装相似度高,仍在其经营现场存放并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构成销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近日,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张某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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