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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
作者:鞠文

  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市场监管总局于9月19日公布了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27件),以便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据悉,根据2022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安排,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了25个省份(内蒙古、辽宁、上海、安徽、重庆、陕西因参加2022年国家层面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未纳入督查检查范围)195个重点检查单位968件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经多轮复核,有18个省份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等方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对督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及时对有关文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截至今年7月,有关整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获得奖补企业五年内迁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顺义区支持企业智能转型升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规定“获得补贴支持的企业,自补贴资金到账之日起5年内迁出顺义区的,须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顺义区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投标单位必须有本地落地实施经验才能参与申报、作为供应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2022年,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征集5G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通知》,规定“申报单位应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5G典型应用场景的建设经验,至少有一个场景在天津市已落地实施且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调研和宣传推广”,要求必须有该地落地实施经验才能参与申报、作为供应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局已废止相关文件。
河北省邯郸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该地或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该地作为享受奖补的必要条件,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邯郸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本地或通过借壳上市且将注册地迁至该地作为享受补贴和优惠政策等的必要条件,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该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款关于不得强制外地经营者在该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目前,邯郸市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政府在部分项目公告中规定投标单位必须是在该地注册的单位,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该地市场。
  2022年,浑源县政府印发部分项目招标公告,将在该县境内注册作为报名资格条件,排除了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权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浑源县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吉林省通榆县政府在该县肉牛养殖园区运营管理方案中规定优先考虑该地特定经营者,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2月10日,通榆县政府印发《关于通榆县肉牛养殖园区运营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根据市场价格,通过规范的采购程序,购买初次产犊的优质基础母牛,在同等价格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本地龙头企业”,对外地经营者形成歧视性待遇,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通榆县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黑龙江省鹤岗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已享受奖补企业承诺五年内不迁离、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鹤岗市政府印发《关于鹤岗市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鹤岗市、不减少注册资本”,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鹤岗市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福建省霞浦县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使用本外地施工企业进行差别化补贴,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该地市场。
  2022年,霞浦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霞浦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我县民营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依法发包给本地施工企业施工的,给予投资建设单位奖励”,对建设单位发包给本地企业及外地企业施工进行差别化补贴,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规定。目前,霞浦县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奖补,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南平市延平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延平区进一步支持保温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奖励金考评细则,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即某保温产业发展服务有限公司)建筑业产值贡献、地方经济贡献、资质晋升、解决就业、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劳务纠纷、企业引进等8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对保温产业平台管理公司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每得1分奖励1万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和补贴,对特定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目前,延平区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江西省丰城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丰城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丰城市支持商贸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项目运营公司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3年的100%,后2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企业扶持基金,在五年内以支持企业发展的方式奖励给项目运营公司”“对该生产性企业和新注册的贸易公司所缴税费总数超出原缴税基数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90%的奖补返还”,将奖补政策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丰城市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享受奖补企业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即墨区政府印发《关于印发青岛市即墨区“四上”企业培育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应在本区,且承诺自享受本办法之日起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即墨区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十一 山东省滕州市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授予市属国有企业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等优先权,在项目方案中指定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不同所有制经营主体实施差别化待遇。
  2022年,滕州市政府办公室一是印发《关于印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规定对市属国企给予资源优先开发利用、特许经营权以及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等服务承接的优先权,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二是印发《关于2022年滕州市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国有企业作为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采用‘EPC+O’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运营),分成8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滕州市政府办公室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二 河南省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直接指定特定经营者承办县内研学旅行活动,投资建设当地中医院项目,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伊川县政府办公室一是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研学旅行工作加快建设研学伊川品牌的意见》,规定“制定研学旅行运营方案,以某企业为主体承办县内研学旅行活动”,直接指定特定的企业开展相关经营,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二是印发《关于印发伊川县教育重点工作推进方案等文件的通知》,规定“中医院建设项目由某公司作为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通过在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的方式筹措资金进行建设”,指定特定经营者开展相关经营,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伊川县政府办公室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奖补与缴纳税收挂钩,设置不合理的名录库,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沙市区政府印发《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鼓励区外企业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建设,本地企业承担工程量不少于工程合同价50%的,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按沙市本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参建企业”,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时,文件规定建立骨干企业名录库并优先承接项目,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沙市区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四 湖南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设置不合理评分标准,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当地市场。
  2022年,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长沙市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在评分体系中对上一年度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缴纳的税金总额、完成本市勘察甲级项目、荣获长沙市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设计本市大型建设工程等情形进行加分,将评分标准与本地区业绩奖项挂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局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五 湖南省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常德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补贴相关建设单位,补贴额度为该项目建筑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税收受益地要对在市外拓展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市外项目在常德市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将奖补与其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常德市政府办公室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六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享受奖补企业承诺迁移至当地且十年内不外迁,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湘西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规定“企业在合法的前提下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州且承诺10年内不外迁的,州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湘西自治州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十七 广东省博罗县司法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注册在当地的企业,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当地市场。
  2022年,博罗县司法局印发《关于公开购买专项法律服务的公告》,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要求承接主体资格为依法设立、注册地在当地,排除了外地企业提供服务的可能,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县属行政机关已与项目承接单位解除服务采购合同。
十八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部分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投标企业为广西注册设立企业,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202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部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将“依法在广西注册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报名条件,排除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权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该厅已废止相关文件。
十九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条件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柳州市政府印发《柳州市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按区外项目在注册地(本地)纳税额的20%进行奖励”,对在区外承揽项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补的表述,属于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的情形,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目前,柳州市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二十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申请扶持企业承诺十年内不从当地迁出,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海口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依据本办法申请扶持的企业或机构须提交投资协议或承诺书,承诺对相关政策及约定已知悉,保证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不改变在海口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海口市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二十一 海南省万宁市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获得奖补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迁出当地,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万宁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万宁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发展方向且签署三年内不迁出承诺书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万宁市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二十二 四川省甘洛县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获得奖补的企业十年内不得迁出当地,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甘洛县政府印发《关于印发甘洛县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规定“获得政府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外迁至县外(包括将公司资质剥离)”,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甘洛县政府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十三 四川省青川县政府办公室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规定采取奖补鼓励优先使用当地建筑业企业,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2022年,青川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和支持地方建筑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规定采取奖补鼓励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当地建筑业企业,对外地同类商品、服务不予补贴或者给予较低补贴,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的规定。目前,青川县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十四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政府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申请人是注册在当地的机构,排除外地企业申请的权利,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当地市场。
  2022年,拉萨市政府印发《关于河谷(堆龙以西)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代理机构参选公告》,规定“申请人资格要求(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在有效经营期内(营业执照中包含招标代理业务)”,排除外地企业参与投标权利,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目前,拉萨市政府已停止执行相关文件。
二十五 西藏自治区白朗县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企业承诺十年内不迁出当地,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白朗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与财政局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企业接受奖励和补贴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出白朗,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得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县的纳税数额”,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白朗县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二十六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企业三年内不得迁出,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兰州市城关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兰州市城关区建设国家双创示范基地打造精益创业高地若干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或补贴的市场主体须注册地址和税收登记三年内不得迁出城关区,否则全额退还上述奖补资金”,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城关区政府办公室已修订相关文件。
二十七 甘肃省永昌县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当地部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库予以重点扶持,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永昌县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永昌县2022年农业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要根据各类服务组织的特点,建立起县域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名录库,实行名录管理,将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运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价格得到服务对象认可和好评的服务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对服务面积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农民投诉较多的服务组织,一律清退出服务组织名录库,五年内取消其承担农业生产托管项目资格”,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当地部分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组织纳入名录库予以重点扶持,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主体提供商品和服务,违反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目前,永昌县政府已修订相关文件。 (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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