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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问题鸡蛋 商家3倍赔偿
作者:刘浩

  本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消费者齐女士买到了问题鸡蛋,商家以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检测出来推卸责任。经上海市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货并3倍赔偿。
  9月12日,消费者齐女士在金山区某超市花20元购买了一盒柴鸡蛋,当天晚上做饭使用时发现有3个鸡蛋的蛋液里带血。保质期内的鸡蛋出现这样的问题,齐女士难以理解,向超市提出退货赔偿遭拒后,投诉到了金山区消保委。
  齐女士认为超市故意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在退货退款的同时,作出商品价款的10倍赔偿。沟通中,超市售后服务负责人称,超市没有故意销售质量有问题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的鸡蛋在保质期内,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在进货时采用现有手段无法查出,更何况现在消费者也不能证明其他鸡蛋都有类似问题。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最终,经金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超市对完好的鸡蛋进行退货,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鸡蛋作出3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金山区消保委指出,所售商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商家不能以现有技术手段无法检测出来为由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此纠纷中,保质期内出现数个鸡蛋的蛋液带有血水,很可能是生蛋的母鸡生病了,病鸡的鸡蛋是不应该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于这一问题,生产厂家是有一定责任的。销售的商家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在积极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向生产厂家反馈,避免此类情况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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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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