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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格式条款获权 消费者著作权难保障
涉及小红书、小米有品、搜狐视频、腾讯视频等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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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搜狐视频用格式条款取得用户维权的权利以及收益,且无重点提示。
图二:小米有品的用户协议中存在知识产权排他条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购物的评价、分享的使用心得、原创的视频……这些消费者创作的内容上传到购物、社交、视频平台后,知识产权属于谁?平台能否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各种使用权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
  2022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消费者反映强烈的10大网络购物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平台侵犯消费者知识产权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购物产生的消费评价等信息属于消费者的创作内容,平台单方面剥夺消费者享有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强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时隔一年多,《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相关条款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网购、社交、视频等各大网络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涉及搜狐视频、网易严选、小红书、闲鱼、腾讯视频等。
消费者原创评价、使用心得被格式条款“授权”给平台使用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发现,上述条款目前仍然广泛存在于网络平台。例如,《小红书用户服务协议》“四、权利与许可”中4.2用户内容及信息授权显示:除非有相反证明,您理解并同意,为使用户内容得到更好的(地)分享及推广,提高其传播价值及影响力,您授予小红书公司免费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的、无地域限制的许可使用,包括:存储、使用、传播、复制、修订、改编、汇编、出版、展示、翻译、表演用户内容或制作派生作品,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内容纳入其它(他)作品,再许可第三方按照前述方式使用的权利,以及以自身名义或委托专业第三方对侵犯您上传发布的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进行取证、发起投诉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小米有品用户服务协议》“四、用户信息保护及授权”中4.5【授权使用】也显示:对于您提供、发布及在使用小米有品平台服务中形成的除个人信息外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非个人信息,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您免费授予小米有品及其关联公司获得全球排他的许可使用权利及再授权给其他第三方使用并可以自身名义对第三方侵权行为取证及提起诉讼的权利。您同意小米有品及其关联公司存储、使用、复制、修订、编辑、发布、展示、翻译、分发您的非个人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并以已知或日后开发的形式、媒体或技术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他)作品内。
  此外,《闲鱼社区用户服务协议》“五、用户信息的保护及授权”、《网易严选服务协议》第六条“其他约定”、《哔哩哔哩弹幕网用户使用协议》中也都存在上述类似的规定。
  记者发现,除了网络购物、社交平台,视频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也经常可以看到此类条款。相比网络购物平台,视频平台的分享性质更强,用户上传的原创视频,视频平台是否有权通过格式条款获得著作权,并进行再开发呢?
  例如,《腾讯视频用户服务协议》6.【内容的上传与分享】中6.2.2显示:您知悉、理解并同意,对于您使用腾讯视频平台发布上传的内容(包括但不限文字、图片、视频、音频、视频及/或音频中包括的音乐作品、声音、对话等),您授予腾讯及其关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不可撤销、永久性的(除非您主动删除或要求腾讯视频平台下线该等内容)、非独家、可再许可(通过多层次)的、免费的对该等内容行使除专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以外的全部著作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您的内容,与上述权利相关的商业开发、宣传和推广等服务的权利,含转授权及维权权利)。
●专家点评: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葛友山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的评价是消费者结合自身感受写出的文字内容,具有独创性,消费者对其内容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的合同,并明确约定报酬等条款。小红书、闲鱼等平台相关格式条款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中,公益性质或者无获利的形式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视频网站上的内容具备更强的公共传播属性,并不是公益无偿性质。对用户来说,平台可能使用其作品的场景变多,并且商业化的可能性增加,能给平台带来更多的商业价值。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不能对平台要求无偿获得著作权使用权合理化,平台需要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朱巍认为,消费者在平台上发布的评价,如果有授权给平台的话,平台当然可以使用,但前提条件是用户知情,而且平台还应该给予用户一个撤回授权的渠道。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网红或著名的文案,具有较高商业价值,属于内容创作,这和普通视频有区别,形成的合同也不一样。也有法律观点认为,如果消费者的评价具有独创性,可以依法取得著作权,平台使用应单独授权,且需要在法律和合同中约定前述法律规定的条款,不能通过服务协议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达到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不过,现存协议一般都是概括授权,因为平台不可能将这些评价给其他人使用,消费者也希望在平台上扩大影响,所以不可能给自己发布的作品的影响力和扩大传播制造障碍。
相关条款没有重点提示 用户维权及其收益也被索取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平台关于用户知识产权使用的条款,甚至没有用加黑加粗等方式进行重点提示。记者还注意到,此类格式条款还规定:如果第三方盗用了消费者在平台上发布的原创评价、使用心得,则强制消费者授权给平台以自身名义单独对第三方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全额赔偿。
  例如,《搜狐视频用户协议》“四、知识产权”中5显示:用户同意,对于其上传到本网站的任何内容,搜狐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复制、发行、展览、改编、汇编、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和再创作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权利,用户特别授权搜狐以自己名义单独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额赔偿。搜狐无须为此向用户给予任何报酬或承担任何义务,也无须另行通知。
●专家点评:
  葛友山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平台应对其获得授权尽到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对著作权人不公平,损害其利益,著作权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此类协议中要求用户授权平台获得维权的权利,以及全部的获赔偿权不合理,完全排除了著作权人相关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3款“(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即使平台尽到提示义务,该格式条款仍有较大可能无效。
  朱巍认为,经营者可以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要求消费者授权,但与消费者权益重大相关的条款应当重点提示。涉及到消费者知识产权的重要条款,如果缺乏明确告知,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会侵害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的解释,这种格式条款是趋于无效的,如果发生争议,要按照不利于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此外,从现有案例来看,确实有平台使用了其他平台上的用户发布内容而被起诉,这种诉讼中,原告平台多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起诉其他侵权平台,原告平台认为,用户在本平台发布内容,用了本平台的技术和资源,平台可以维权,不用告知发布内容的用户。 (本文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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