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短期健康险是重要的人身险险种,寿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均可经营。近年来,网红保险“百万医疗保险”、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 等带火了短期健康险业务。不过,在短期健康险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规范销售等问题。近日,监管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短期健康险业务进行规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5个方面厘定边界
《通知》指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时,存在产品设计不审慎、销售管理薄弱、客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此,《通知》从产品开发设计、产品定价、销售队伍及第三方渠道管理、理赔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于消费者真实的健康保障需求,科学开发设计产品,合理确定产品责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功能作用,有效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同时,产品定价应当科学合理,严格按照定价的数据基础确定各期保险费率,不得通过随意调整精算假设等方式改变产品的费率结构,严禁出现“0”费率等各类明显不符合精算原理的情况。
在销售方面,《通知》强调,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销售人员队伍建设、行为管理和信息披露。在销售产品时,应当将保险责任、退保约定、保费交纳方式等主要内容清晰明确地告知消费者,宣传用语应当易于理解。短期健康险产品的保障责任、免赔责任、免赔额、赔付比例等内容是产品的重要保险责任,不得违规通过批单、批注等方式进行随意更改,其他保险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消费者做好提示工作,严禁销售误导。
针对第三方销售渠道,《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第三方销售渠道管理。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应当实现理赔、投诉等服务入口全面在线化,要以显著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在线保全、退保等服务入口,并向消费者提供在线咨询、问答等服务功能,确保消费者可在线查询相关业务的办理进度。此外,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业务经营情况回溯,建立健全业务品质与销售费用关联机制,及时对产品定价发生率等精算假设进行回溯调整,确保产品设计公平合理,保证业务经营可持续。
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理赔服务的科技赋能,提升理赔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时效。要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时排查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强化内部追责问责。
剑指保险“魔方”业务
几年前,各大平台频频出现“首月0元”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宣传,导致不少人领取后从次月起被扣取保费。这种把首月保费平摊到后续月份的操作引发了大量投诉,“首月0元”被监管部门叫停。虽然“首月0元”的噱头不再,但相关变种却有不少。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个别财险公司将低保费、低保额、高免赔的医疗险、重疾险或免费赠送的低保额、高免赔重疾险作为“引线”保险方案进行获客,进而引导其“升级”投保常规医疗险或重疾险,这就是业内通称的保险“魔方”业务(详见《中国消费者报》5月24日3版《别被赠险“魔方”钩住》)。
消费者彭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在填写个人信息领取赠险后,立即收到客服人员的电话,提醒他增加保障力度,包括增加保额、延长保险期限等,并向他推荐该公司的医疗险产品。“免费赠送的保障期限只有1个月,保额也不高,显然电话推销才是重点。”彭先生说。
根据金融监管总局深圳市监管局的调研,此类业务退保率相较其他普通短期健康险业务高出30多个百分点,易引发大量投诉举报甚至群体性涉稳事件。为此,该局今年7月向辖内各财险公司发文称,此类保险存在四方面主要问题和风险,包括产品开发管理不合规、营销宣传不规范、业务经营管理粗放、费用问题极为突出等,要求自通报下发之日起,辖内财险公司不得开展任何上述或类似模式短期健康险业务。
友邦保险代理人黄女士认为,《通知》下发意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保险“魔方”业务,新规将有利于发挥健康保险功能作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而推动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据了解,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和监测短期健康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对产品设计存在明显漏洞、引发投诉较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每月X元起”等属不当宣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下发《通知》的同时,监管部门还下发了《关于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有关风险的提示》,以进一步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开展,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称,在销售短期健康保险时应对产品的免赔额、免赔责任、赔付比例、退保约定、保费缴纳方式等重要内容,向消费者进行清晰告知和提示。不应使用“保费低至(最低)X元”“每月X元起”“保障高至(最高)X万”等词汇进行不当宣传。
风险提示要求,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承保的业务,投保人完成单个产品投保流程后,明确告知其投保流程已完成。不应使用“保障完善”“产品升级”“保障提升”等词汇,不当引导投保人进行新的投保或保全动作。不得隐藏或以电话回访、客服跟进等方式变相隐藏退保、保全等入口,确保退保等服务过程流畅、无障碍。
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基础上,保险条款内容在保险期间内有调整变化的,应当确保告知投保人保险期间内的收费频率和每次收取的保费金额,使用“约定延期扣费”“自动续费”等类似方式收取保费的,要进行充分说明,确保投保人准确理解。签署的授权扣费协议应与产品的保险期间匹配,并确保告知投保人,若停止自动扣费,需如何进行操作。以年度总保费为基础给付佣金和费用的,需防范因业务退保率偏高产生的套利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