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洪涛
近日,吉林长春一位网约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发现,自己租车的公司竟然悄悄退保了商业车险,转而“投保”了一种类似保险的“车辆安全统筹”,致使理赔服务大大缩水。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网约车购买“车辆安全统筹”能否给司机和乘客提供保障?《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展开了深入调查。
一场事故引发“保险”争议
去年10月14日,付先生从长春琦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越租车公司)以首付款1.3万元、每月4278元的租金,租赁了一辆比亚迪网约车,合同期3年,期满后付先生获得该车的使用权。租车前,琦越租车公司于同年9月28日为该车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车险。
去年12月25日,付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付先生联系保险公司出险时,被告知投保人已经退保。琦越租车公司随后承认了退保一事,告知付先生该公司于去年10月24日为该车辆购买了华耀运输服务(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耀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
此前,付先生与琦越租车公司在签订《长春市汽车租赁合同》时约定了维修的4S店。事故发生后,华耀公司指定提供维修服务的却是一家小修配厂。付先生对此产生疑问,向金融监管总局吉林监管局咨询华耀公司的相关情况。该局答复称“华耀公司不是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资质”。
得知该情况后,付先生要求与琦越租车公司解除租赁合同,遭到拒绝。12月29日,付先生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解除汽车租赁合同,要求琦越租车公司退还首付款,并将车辆返还给琦越租车公司。
“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
付先生称,琦越租车公司此前为其所租车辆投保人保公司的商业车险,每年保费为8142元,而购买华耀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每年费用为6383元,便宜了1759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付先生提供的华耀公司出具的《交通安全服务电子单》上看到,该单据外观与保险公司的保单相似,只不过承保险种变成了“安全服务项目”,栏目中所列的“机动车损失服务”“第三者责任安全服务”“司机安全服务”“乘客安全服务”,都对应着相应的“安全服务额度”。
“车辆安全统筹”和保险有什么关系?《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提示”,明确“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写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未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是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对象。
吉林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法官杨钰表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经营者与广大车主签订的安全统筹业务合同不是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消费者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旦出现纠纷,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从目前关于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在援引法律裁决时,不能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解决相关赔偿纠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广大车主如有保险需求,一定要向具有合法经营车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机动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琦越租车公司被调查
经营“车辆安全统筹”的华耀公司到底是一家什么公司?1月25日下午,记者来到华耀公司的注册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彩宇新城一期11幢,发现办公的是另外一家公司。记者多方询问得知,华耀公司早已搬走。随后,记者多次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华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记者拨打该公司客服电话。接听者表示,华耀公司的客服是外包服务,不知道该公司的办公地址,可留下了手机号,会有华耀公司工作人员联系记者。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任何回复。
记者从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净月分局驻区政务大厅消费维权窗口获悉,目前,该窗口已受理了多起因华耀公司“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引发的投诉。记者查阅华耀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登记注册信息后发现,该公司在多地人民法院有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王玉华已经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被限制高消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长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网约车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对此,琦越租车公司相关人士刘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解释称,对于营运性车辆出险的理赔,人保公司规定不赔付低于2000元的出险,而华耀公司的“车辆安全统筹”对该部分给予赔付。考虑到保护网约车司机利益,该公司才将保障更换为“车辆安全统筹”。然而,人保公司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的客服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并不存在网约车出险低于2000元不赔付的情况。
1月26日,长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人李梦洋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查,琦越租车公司退保问题属实,立即责令该公司限时改正,恢复正规保险,目前已改正完毕。经对保单等进行核验,该公司名下全部35辆车辆已全部投保至平安、阳光保险公司。
记者获悉,1月22日,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调解,付先生与琦越租车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付先生退还车辆,琦越租车公司给予其经济补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