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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以平台主体责任扎牢二手商品质量“篱笆”
作者:张智全

■张智全
  去年12月,家住河北邢台的张先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花600元买了一辆“各项功能正常”、从图片上看较新的电动车,没想到使用一周就出现多次产品质量问题。今年1月,北京消费者林女士在二手交易平台花9000多元买了一款奢侈品包,结果去检验机构检测发现是假货。二手交易市场俨然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集散地”。(据1月29日《法治日报》报道)
  二手交易是构建循环经济的重要切入口,对闲置物品处理,帮助消费者节省开支,实现大量物品的循环利用,以及减少资源浪费都大有裨益。也正因此,近年来二手交易愈发火爆,大到二手房、二手车,小到二手玩具、二手衣服,买卖闲置物品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有力地促进了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经济发展新格局的加快构建。
  不过,二手交易的火爆也让违规违法交易行为如影随形。有的卖家以假充真,将一些假冒伪劣二手产品低价倾销;有的卖家以旧充新,定制一些傍名牌的商品,以欺骗手段低价转手。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二手交易肆意实施诈骗行为。凡此种种,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让二手交易市场前景堪忧。如何规范二手交易、确保二手商品货真价实,已经成为相关部门面临的一道必答题。
  二手交易乱象频仍,直接源于平台未能扎紧二手商品的质量“篱笆”。尽管在二手交易中,平台只负责提供商品信息,苛求其为商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游离其外。毕竟,扎紧二手商品质量“篱笆”是确保二手交易无假的第一关,平台自觉压实自身主体责任,既是应有的社会责任,也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即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平台有义务为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有证据证明货物质量存在缺陷或根本就是假货,平台拒绝提供或不能提供卖家主体身份信息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亦确定了网络交易平台负有一定主体和居间责任的精神。然而,由于与卖家存在“荣辱与共”的利益瓜葛,一些平台不但不在保证二手商品质量方面积极作为,反而还以与卖家签订了免责协议为借口,放纵不良卖家胡作非为,致使二手交易乱象不止。
  切实扎紧二手交易商品质量“篱笆”,必须压实平台主体责任。这既要求平台主动扛起守土有责的大旗,进一步完善二手商品和卖家信息的登记核验、信用评价制度、旧货品质鉴定等相关管理制度,让坑害消费者的不良卖家无隙可乘;又要求监管部门对消极履行主体责任的平台及时祭出惩戒利剑,倒逼其如履薄冰地为消费者当好“守门人”。
  从深层诱因看,平台不能扎紧二手交易商品质量“篱笆”,也源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平台监管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的短板存在。对此,相关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二手交易平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二手交易的合法性和监管责任。只有把解决当前问题的治标之举和解决长远问题的治本之策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治理的良性循环,确保二手交易在完善法律和社会责任的共同引领下始终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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