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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委会为民起诉
“凯沃丰”行为赔偿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四川凯沃丰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凯沃丰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导致重庆市渝北区558户村民的农作物受到影响,还有更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诉讼,将四川凯沃丰公司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委会的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2月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上刊登公开道歉信;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经费1万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四川凯沃丰公司为牟取利益,在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通过随意配比原材料、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等品种的化肥,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仅销售到重庆市渝北区的化肥就达108.26吨,涉及农户558户,销售金额6.49万余元。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化肥为不合格产品。重庆市渝北区农户在使用涉案化肥后,农作物出现落叶、烂根现象。
  2022年1月17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四川凯沃丰公司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8万元,公司负责人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民事责任方面,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四川凯沃丰公司在明知所销售的化肥未取得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续的情况下,仍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其行为不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还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以及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3年10月,重庆市消委会就四川凯沃丰公司的违法行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杂志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的公益活动,且每次活动支付经费不低于1万元。
  2024年2月5日,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对其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损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当庭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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