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某外卖平台一商家订单显示,同一套餐“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相差达154.5元。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杜科
“按说外卖价格由餐费、打包费、配送费组成,如果选择‘到店自取’就不应该收取配送费,价格应该便宜,但为什么反而更贵?”近日,有消费者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全媒体互动平台反映,在外卖平台点餐时,选择“到店自取”的总价比“外卖配送”还要贵。
记者调查发现,“到店自取”贵过“外卖配送”的现象在外卖平台比比皆是,大多数原因是餐品“被涨价”,有的涨幅达150多元。
餐品标价不同 “到店自取”更贵
3月22日,四川德阳消费者林霄(化名)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她在某外卖平台大红冒老火锅冒菜(德阳店)购买“超值单人荤素什锦套餐+1盒米饭”时,发现该套餐的“到店自取”总价比“外卖配送”总价贵2.3元。林霄的订单截图显示,当配送方式是“外卖配送”时,套餐的餐品价格为21.3元,加上打包费2元、配送费2.2元,共25.5元;当配送方式是“到店自取”时,套餐的餐品价格为25.8元,加上打包费2元,共27.8元。林霄感到疑惑:“为什么‘到店自取’反而更贵了?”
记者拨打大红冒老火锅冒菜(德阳店)的电话了解情况,接线人员表示,“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总价贵的情况他不清楚,是平台方设置,“到店自取”用不了券。针对“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更贵的问题,接线人员表示他调不了价格。
北京消费者张绚(化名)也向记者反映了类似的遭遇:“我打算在某外卖平台半天妖烤鱼(北京首航七里庄店)下单一份青花椒烤鱼套餐,当选择‘外卖配送’时,套餐的餐品价格是155元,加上配送费和打包费,总价是162.9元。当选择‘到店自取’时,餐品价格竟涨到了183元,加上打包费共189元,比‘外卖配送’贵了26.1元。”张绚告诉记者,后者虽然比前者少了3.9元配送费,但餐品价格却涨了28元,由于存在价格不一致的情况,他最终放弃了购买。
对此,半天妖烤鱼(北京首航七里庄店)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法将餐品“到店自取”的183元调成“外卖配送”的155元,这是平台方设置的,且“到店自取”用不了优惠券。针对此类问题,该工作人员建议消费者可以用“外卖配送”方式下单,并致电告诉骑手不用去拿,自己到店取餐即可。
一般而言,在外卖平台上,有的店铺有两种配送方式供消费者选择,有的店铺却只有一种。记者随机点进同一个商场的两家店铺,在如意馄饨(北京和谐广场店)的提交订单页面,发现有“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两种配送方式;在绝味鸭脖(和谐广场店)的提交订单页面,只能选择“外卖配送”一种方式,不支持消费者“到店自取”。
记者调查发现,在外卖平台上,“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还贵的现象随处可见。
记者定位北京,在某外卖平台北平食府(新华街店)选择了一份“鱼跃龙门2—3人餐”,发现“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399元和550元,后者的餐品价格比前者贵了151元。
记者将定位修改为上海,在某外卖平台潮汕鲜牛肉火锅(上海店)选择了一份“三五人经典多人套餐”,发现“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分别是283.5元和438元,后者比前者贵了154.5元。
记者将定位修改为陕西西安,在某外卖平台窑鸡王(凤城六路店)选择了一份“招牌窑鸡”,“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69.9元和71.9元,后者比前者贵了2元。
记者就此类现象向外卖平台在线客服询问,客服表示,因餐品价格上涨导致“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更贵,是优惠力度不一样,优惠价格是商家自行设置的。
同一店价格有涨有跌
“到店自取”是否都比“外卖配送”贵?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实际情况各有不同,价格也是有涨有跌有平。
针对同一品牌,记者选择了北京西城西贝莜面村的三家门店进行体验。在西贝莜面村(宣武门店)选择了一份牛肉胡萝卜焖饭,其“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分别是33.32元和37.82元,后者比前者贵了4.5元;在西贝莜面村(北京右安门店)选择了一份黄米凉糕,“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分别是52.2元和48.5元,后者比前者便宜3.7元;在西贝莜面村(广安门店)选择了一份焖面鸡架套餐,其“外卖配送”和“到店自取”的总价均为37元。记者还选择了北京朝阳美蛙四季的三家门店进行上述同样的体验,情况也类似。
针对同一店铺,记者在某外卖平台曼玲粥(广渠门店)分别选择老上海葱油饼、鲜银耳炖整梨、招牌皮蛋瘦肉粥三种餐品,“外卖配送”的餐品价格分别为17.7元、29.8元、25.6元,“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26.4元、25.8元、25.6元,餐品价格也是有涨有跌有平。
记者又在渝是乎(欧尚科兴店)分别选择香辣烤鱼饭和“椒椒麻香鱼+米饭”套餐,“外卖配送”的餐品价格分别为32.84元和43元,“到店自取”的餐品价格分别是42元和43元,前者的餐品价格涨了9.16元,后者的餐品价格不变。
记者致电外卖平台电话客服,客服人员表示,“到店自取”比“外卖配送”更贵不合理,配送方式不同导致餐品的价格不同是商家设置的,不是平台设置的;针对两种配送方式价格设置的不相符,平台方会进行对接,让商家修改餐品价格;平台是第三方配送的服务平台,只收取商家的服务费用。
价格混乱涉嫌侵权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一餐品的“到店自取”价比“外卖配送”价还贵的现象非常不合理,因配送方式不同导致餐品的价格不同,进而导致总价格的不同,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胡钢表示,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消费者在外卖平台点餐一般只会选择自己需要的配送方式,对另一种配送方式的餐品价格可能并不知情,两种配送方式的价格差别应是配送费差额,但实际餐品价格也不同,经营者涉嫌构成“价格歧视”。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胡钢认为,上述现象反映出当前平台内两种配送方式价格体系的混乱,若两种配送方式下的餐品价格是由平台方设置的,那么平台经营者就涉嫌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压制。平台内经营者是真正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其利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胡钢表示:“这种现象具有典型性,可能构成大规模、长时间、系统性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议相关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协同治理价格体系混乱现象,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