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无法落籍“趴窝”6年的林肯车。
■本报记者 李洪涛 文/摄
在吉林省长春市生态东街4088号街边的停车位上,停着一辆落满灰尘、没有悬挂牌照的林肯牌小客车。这辆价值79万元的小客车6年来因无法落籍、无法上牌照,变成了趴窝的“废铁”。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购买的进口新车无法落籍
2018年3月9日,李刚与长春奥吉通奥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吉通公司)签订了《用户订单》,以7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林肯349CC小客车。单证上显示,该车是全新原装进口。2018年4月8日,李刚到奥吉通公司提车,但该公司给他办理的临时牌照却是天津的(津NX6717)。一名李姓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了1100元“办照费”。然而当他驾车到达沈阳高速出口时,新车却被交警查扣。经过核实,交警告知他临时牌照是假的。后来,经过奥吉通公司沟通协调,李刚的林肯新车被拖运回长春。
2018年6月22日,李刚将车开到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落籍和上牌照。交警部门查验车辆后出具了《业务告知单》,并明确告知不予落籍。《业务告知单》上的内容显示:车架号部位漆面脱落,无底漆,有改动嫌疑。不符合GB7258—2017关于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消费者一波三折寻觅真相
李刚找到奥吉通公司讨个说法,该公司却拒不承认车架号部位曾重新喷漆。双方协商几次无果后,李刚向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净月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被告退还79万元购车款并三倍赔偿273万元及利息;另外,退还保险费、金融服务费、落籍封籍费等。2018年10月10日,净月区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8)吉0194民初字8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求证自己购买的这辆林肯牌新车是否真的有问题、交警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决定是否正确,李刚决定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11月12日,李刚将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告到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李刚购买的林肯牌小型车辆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交警部门工作人员经核验后,发现该车辆识别代号位置附近表面明显已经脱漆,且无底漆,与相近年份同款车型的新车车架号部位存在明显差异,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QC/T484—1999)第一项油漆代号的有关规定,交警部门作出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刚的诉讼请求。
李刚认为,既然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认定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证据充分、行政行为合法,那就充分证明自己购买的这辆林肯牌小客车有问题。
为此,李刚将奥吉通公司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作出裁定,发回净月区法院重审。
李刚随即委托长春市绿园区博跃汽车服务中心对车辆进行检测,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车辆的主车架螺丝、悬挂螺丝、发动机稳固螺丝等都有明显拧动的痕迹,底盘多处喷漆,线束及车身附件卡扣线束也都有明显拆装痕迹,通过对该车检查,怀疑此车是一台有过大的总成拆装、改动车辆,建议该车到权威部门进一步检测。”
经李刚申请,净月区法院委托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技术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辽新技鉴字2019第009号),鉴定意见为:车架号位置重新喷漆,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1.3要求。
2019年12月18日,净月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了李刚与奥吉通公司之间的购车合同,判令奥吉通公司退还购车款79万元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237万元,驳回了李刚其他诉讼请求。
净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奥吉通公司上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补充了福特汽车公司一名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员工写道:在被放行到车辆总装车间之前,该车辆到达涂装车间的终检区域。在该终检过程中,发现在待打刻车架号的区域内有焊渣。为了保护后续在此区域打刻的车架号,该车辆随后被送到涂装车间的维修区域,并通过相关步骤去除焊渣。随后,车辆放行到下一车间装饰车间,在该车间进行车架号打刻。另外,该员工称,该车架号是原始车架号,并未进行过修改。
福特汽车公司员工出具的《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承认了该林肯车的车架号部位有重新喷漆行为。因此,没有逃过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火眼金睛”。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23日下达了(2020)吉01民终1399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该判决书上看到以下字样(摘录):本院认为,李刚与奥吉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李刚主张奥吉通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奥吉通公司按购车款三倍赔偿其损失,李刚应就奥吉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李刚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是奥吉通公司所为,又不能证明奥吉通公司在明知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案涉车辆。而且,二审时,奥吉通公司提交了《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该说明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瑕疵确非奥吉通公司所为。因此,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奥吉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净月区法院(2019)吉019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驳回李刚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10月25日李刚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没有开庭,2021年10月26日(次日)做出了(2021)吉民申381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刚的再审申请。
销售公司同意退车但需签“保证”协议
向记者反映情况时,李刚表示,奥吉通公司告诉他可以持《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到交警部门给车辆办理落籍。然而,李刚于2023年3月31日、2023年5月18日两次前往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分别被以“不符合排放标准”“车架号区域漆面脱落并进行过打磨处理”为由,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2024年3月26日下午,记者来到奥吉通公司进行采访。记者询问假临时牌照一事,该公司销售总监胡先生称是该公司帮助李刚联系的,是外面的人造的假,公安部门已经处理了。就该车的车架号部位重新喷涂问题,胡总监称福特汽车公司出具了《林肯领航员车架号情况说明》。
另据记者调查,2020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在法庭上,李刚提出希望奥吉通公司出具《PDI检测报告》。然而,该公司只是向法院提交了3份有关PDI检测的相关单据,分别是《长春奥吉通林肯中心服务委托书》《长春奥吉通林肯中心服务结算单》《长春奥吉通林肯中心服务捡料单|发运单》,时间是2018年2月1日,并没有提供《PDI检测报告》。当记者请胡总监出具《PDI检测报告》,其称做了检查但始终没有出具。该公司销售总监胡先生表示,现在可以给李刚退车,但得签订一个协议,保证退车后不再追究此事。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2017年3月10日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规定,经销商对乘用车新车进行的售前检查,行业通称为PDI,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汽车行业独特的服务,其目的是“为消费者提供一辆合格的车”。吉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协会会长施巍表示,为了确保向顾客交付的新车不存在任何问题,PDI检查虽非强制性,但它代表了新车从运输商品到正式“解锁”投入使用的转折。
那么,奥吉通公司为什么不向购车人李刚及人民法院出具该车的《PDI检测报告》呢?是有什么难言之隐吗?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