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4月7日至4月9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因销售劣药鹿茸和荨麻疹丸,被责令改正,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抽样检验,厦门鹭燕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鹿茸(规格:特级血咀片10克/盒、产地:辽宁、批号:210502、生产日期:2021年5月10日、生产企业:广东港韩药业有限公司),“性状”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鹿茸,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福建省药监局厦门药品稽查办依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涉案批次药品违法所得15.95元。
福建国瑞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荨麻疹丸(标示生产企业: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包装:10克/袋X9袋/盒,批号:220604),经检验,装量差异不符合规定,为劣药。经核实,上述批次荨麻疹丸共采购1476盒,退回供应商18盒,实际销售1458盒,销售金额为15104.59元。当事人在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上述药品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其销售劣药的行为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责令该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销售劣药荨麻疹丸违法所得15104.59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