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库存车”引发消费纠纷,江苏省镇江市消协认为
商家未告知出厂日期涉嫌侵权
作者:陈红生 薛晶晶

  本报南京讯 消费者订车时,对车辆出厂时间并不知情,到了提车的时候,发现汽车是半年前或者一年前生产的“库存车”,类似情形引发不少消费纠纷。消费者买到“库存车”怎么办,该如何避免因为“库存车”而引发的纠纷呢?近期,江苏省镇江市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了两起相关消费投诉。镇江市消费者协会认为,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
  日前,消费者王先生向“智慧315”平台投诉,称他于今年1月19日订购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5000元定金,提车时发现汽车是2023年6月生产的,要求退定金遭拒。
  3月5日,消费者向先生在一家汽车公司订购了一辆SUV汽车,缴纳定金1万元,提车时发现,交付的是2023年6月生产的汽车。向先生要求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汽车公司表示,只有先把“库存车”卖完了,才能进新车,提货要等两个月。向先生要求退定金,或者尽快交付近期生产的车辆。
  经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调解,汽车公司最终退还定金。
  镇江市消协调查发现,目前对于“库存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或者国家标准,但在汽车销售行业确实有“库存车”这一说法,通常是指出厂后超过3个月没有销售出去的国产汽车和出厂后超过6个月没有销售出去的进口汽车。
  镇江市消协汽车专业委员会相关专家表示,车辆停放久了,电瓶容易坏;如果停放在室外场所,经过太阳暴晒,新车的漆面、橡胶密封条、雨刮片和轮胎等会加速磨损、老化,雨淋则有可能造成车辆电子元件受潮,这些都是可能存在的隐患。“库存车”并不代表车辆一定有问题,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就可以销售。有的汽车经销商为了尽快清库存,会采取一些优惠来吸引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作出真实、全面的介绍和说明,并就消费者的询问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售后服务等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车辆的出厂日期是与车辆价值相关的因素之一,也是影响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属于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的事项。经营者如果没有告知车辆的出厂日期,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可以合理地要求对方承担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等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到法院起诉,维权自身权益。(陈红生 薛晶晶)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3 版:热点】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商家未告知出厂日期涉嫌侵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