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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保委发声
“辣条刺客”以克论价涉嫌价格欺诈
作者:薛晶晶

  本报南京讯 近日,一名博主发布视频披露一家零食店的“辣条刺客”事件,引发热议。5月9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声,商家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据称,该店价签上写着“1毛7”,看似很便宜,仔细一看却是以“克”为单位。结果,该博主挑选了一些辣条,最终花费了187元。经询问店员得知,实际价格为85元1斤。而在购物平台上搜索常见的辣条,发现一盒1斤装的才29.9元,85元1斤的辣条价格确实昂贵了些。
  此类现象并非个例。曾有消费者花费25.6元购买了一颗话梅;还有6块巴掌大小的手工牛轧糖总价466元……这些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商家在价格标签上“大做文章”。
  江苏省消保委认为,由于普通消费者常常容易忽视计量单位上的差异,只关注单价的合理性,或对克重这一微小单位缺乏直观感知,又或者是因为标识过小导致难以辨认,从而在选购时产生了误解。商家借机“钻空子”,采用非常规计量单位标注价格,或是故意缩小、遮挡“克”等关键性字体,以显著弱化价格标识,打着价格亲民的幌子,制造单价较低的假象,以此吸引顾客。这种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存在价格欺诈嫌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其内在要求,一是要保证字体大小合适,使普通消费者包括老年人都能清楚地看到相关标价;二是标价方式应符合普遍认知,通过转化单位的标价行为,实际上混淆了大众认知,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在经营中,许多商家往往抱有侥幸心理,由于不少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大多自认吃哑巴亏,进而让经营者更加肆无忌惮。然而,商家制造“价签陷阱”虽能短暂地带来利益,但终将失去金字招牌和消费者的深厚信任。民事买卖活动应该遵从一般的商业习惯,明码标价,而不应成为商家暗箱操作的“挡箭牌”。商家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守规矩、走正道,诚信方能引来“泼天的富贵”,方能赢得消费者的口碑。
  江苏省消保委告诫商家,应坚守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脚踏实地经营。遵循一般的商业习惯,不仅要明码标价,也应确保价格标识符合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知。规范使用商品价格标签,保证价格信息清晰可见、字体大小适中和价格单位的统一。当经营者采用非常规计价单位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醒和说明。同时,应赋予消费者在称重后有合理的反悔权,从而避免因价格误解可能引发的消费纠纷。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引导商家规范经营。严格规范市场定价机制,尤其要密切关注价格标签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坚持常态化检查,加大处置的力度,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勇于对“标价陷阱”说“不”。消费者不仅要关注商品的价格,还须仔细留意计价单位,与商家核实清楚价格,妥善保留购物凭证,以防信息不对称造成损失。一旦发现权益受损,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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