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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退票自由”才能票务大卖
作者:张智全

  不少主办演唱会的商家对此始终揣着“到手肥肉绝不吐出”的经营理念,总是搬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退票无门。有的商家即使承诺退票,往往也不告知退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明细,一旦消费者要求退票,便收取超过票面金额一半以上甚至八成的高额手续费。
■张智全
  近年来,不少地方将演唱会作为推动当地文旅产业发展的抓手,促使演唱会越办越多。但与此同时,演唱会退票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的消费投诉。5月9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的《文娱演出市场消费投诉专项问题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今年4月15日至5月6日,江苏省有关文娱演出的消费维权舆情高达125676条,其中演唱会退票难、退票贵问题尤为突出。(据5月16日《工人日报》报道)
  应该承认,演唱会门票因限制消费时间,一般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畴。但消费者因特殊原因不能观看演出,即便构成违约,演唱会主办方也应通过收取合理手续费的方式,满足其退票诉求。实际上,航空运输和铁路经营部门早已对机票、火车票实行了阶梯式收费退票机制,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认可。在已有经验可借鉴的情形下,演唱会主办方应在这方面做得更好。
  遗憾的是,不少主办演唱会的商家对此始终揣着“到手肥肉绝不吐出”的经营理念,总是搬出“门票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格式条款,让消费者退票无门。有的商家即使承诺退票,往往也不告知退款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明细,一旦消费者要求退票,便收取超过票面金额一半以上甚至八成的高额手续费。商家在退票方面如此“玩花活儿”,于情不符、于法不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办演唱会的商家在退票方面不论是霸道地一概不退,还是收取高额手续费,均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对于商家这种任性限制消费者退票权利、加重退票负担、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消费者要理直气壮地“死磕”,监管部门也应坚决“不惯着”,让其在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下感到“肉痛”。
  商家在演唱会门票退票规则制定方面“煞费苦心”,表面看是保住既得利益,深层上则是将演出市场看作“一锤子买卖”。这其实是与其票务市场经营者身份极不吻合的自砸买卖的短视行为。而消费者的信任,是商家立于市场不败之地的重要法宝。毕竟,演唱会若要长红,除了需要商家不断推出符合消费者口味的节目,还要靠“回头客”的力挺。能否在退票方面给予消费满意的体验感,无疑是消费者是否愿意再观看演唱会的重要考量。商家只有诚心地把退票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才能赢得口碑,为后续市场开拓奠定坚实基础。故意在退票方面忽悠消费者,既容易遭致反感、拉低消费体验感、消弭市场竞争力,也容易面临法律风险,商家必须对此保持理性并作出改进。
  当然,商家敢于在演唱会门票退票方面耍心眼,也源于整个行业未构建起完善合理的退改票机制。对此,相关部门应引导、督促整个行业优化退改票机制,确定合理退票时间和手续费标准,让公平合理和流程优化的退改票机制,成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约束商家的标配。
  市场经济,大浪淘沙。票务市场方兴未艾,赢得消费者信任的经营者才能行稳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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