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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成商家挡箭牌 消协调解督促正常履约
作者: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甜品卡、健身卡、洗衣卡……不少消费者手中都有各种各样的预付卡,当预付卡过期后,有的商家便以最终解释权为由表示过期作废不能继续使用。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消费者协会罗溪分会调解了一起商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消费纠纷。
  据介绍,今年9月,消费者陈女士到新北区消协罗溪分会投诉称,之前在新北区一家甜品店办理了消费卡,一段时间未使用,9月4日她到该店消费时,商家以消费卡已经过期作废为由,告知她不能使用此卡消费。陈女士称,卡里剩余315元,且卡上未标注使用有效期,要求商家继续提供服务遭拒。
  经查,陈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对此,商家解释称,该消费卡时间过长,已经超过了使用期限,消费者不能继续使用,且卡上明确标注“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消协工作人员认为,消费者存入消费卡内的资金是合同预付款,如果停止消费,商家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应该把尚未消费的款项退还给消费者,消费卡内的资金商家不能据为己有,且该卡上标注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无效格式条款。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继续使用此消费卡进行消费,同时消协工作人员将商家涉嫌违法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该纠纷中,商家声称“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仅考虑了商家自身利益,却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当被视为无效。消费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公平的解决方案。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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