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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3种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为加强巡游出租汽车的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州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出租车经营使用权、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与乘客、车辆与服务设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从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质生产力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节能减排、优化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提出要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鼓励出租车经营者推广使用环保、节能的新能源车辆,应用信息化监控指挥调度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拓展服务功能。要求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安全行车、文明服务。要求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诉和监督。
  《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期间应当遵守亮证服务、不在车内吸烟、车辆行驶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等规定;选择最便捷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因故确需绕道时,应当如实向乘客说明情况;载有乘客时不得未经乘客同意招徕其他乘客同乘;主动出具出租车专用发票,不得擅自调整里程计价器;不得离开车辆招揽乘客或在营业站点外揽客;向乘客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甩客等。
  《办法》明确,出租车驾驶员存在“在待租状态下拒绝提供载客服务、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在出租车营业站点内不服从管理人员调派”这3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办法》规定,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费用:不使用里程计价器或不按规定使用里程计价器,或里程计价器发生故障继续运营;不出具收费票据;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完成运送服务。
  出租车经营者、出租车驾驶员若有违反《办法》规定的,由福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若有侵犯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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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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