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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非必要不刷脸”应成为原则
作者:余明辉

  “非必要不刷脸”值得大力推广。人脸信息作为重要隐私,滥用将威胁个人安全,必须从源头加强保护。技术应服务人类而非侵犯隐私,限制滥用可督促企业注重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推动技术良性发展。
■余明辉
  自动售货机不再强制或诱导“刷脸”了!近来,上海不少消费者发现,原本需要“刷脸”支付的自动售卖机,如今支持微信、支付宝和数字人民币等多种支付方式了。随着“刷脸”技术普及,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关注焦点,人们担忧人脸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风险。为此,上海市开展“亮剑浦江·2024”专项执法行动,强调“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对头部自动售货机企业进行培训和整改,覆盖36万台机柜,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据12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
  对于人脸信息的保护,《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涉及。然而,很多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却显得力不从心。何为“特定目的”、何为“充分必要”、如何做到“严格保护”?这些概念如同“橡皮筋”般被任意拉扯,导致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滥用难以形成有效制约。于是,一个个因人脸信息泄露而“被贷款”“被诈骗”的事件接连上演,个体的“脸”在无形中被剥夺,成为了不法分子的“摇钱树”。
  在此背景下,国家网信办出台《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从设备安装到图像采集、从数据处理到技术应用都做出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特别是明确指出,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如公共浴室、卫生间等,不得安装图像采集和个人身份识别设备。这一规定无疑是对个人隐私权的有力捍卫,也是对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有力遏制。
  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更进一步提出了“不刷脸为原则、刷脸为例外”。这一原则不仅体现了对人脸识别技术适用的审慎态度,更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高度尊重。上海市还细化了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要遵循的三大原则,以及“最大可能退”“最小范围用”“最小范围存”的基本手段。这些措施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针对性强,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非必要不刷脸”值得大力推广。人脸信息作为重要隐私,滥用将威胁个人安全,必须从源头加强保护。技术应服务人类而非侵犯隐私,限制滥用可督促企业注重对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推动技术良性发展。最后,尊重消费者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推广“非必要不刷脸”,能持续增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意识,促进社会共筑和谐美好环境。
  当然,推广“非必要不刷脸”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企业要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社会组织要发挥监督作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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