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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柔性新规兼顾经营者消费者诉求
作者:徐文智

■徐文智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以下简称两个《清单》),明确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这一“柔性执法”新规的出台是对“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等社会关切的直接回应。(据2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存在“一刀切”式执法、简单执法等问题,一些基层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模糊不清、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规范不标准、对法律法规与规章政策掌握的不准确不全面等原因,导致执法实践中易出现“类案不同罚”等过罚失当行为。
  两个《清单》的核心要义就是“过罚相当”,将监管为民服务宗旨体现得更加突出与鲜明。针对两个《清单》明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方式,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及时整改、合规经营。新规的设计体现了对经营主体尤其是小微经营主体的执法温度与容错包容,既能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主动自查自纠,同时也降低了监管成本。
  两个《清单》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当数量庞大的经营主体知错就改,形成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市场秩序,经营主体必将收获强烈信心与美好预期,将有限资源转而投入到产品设计、过程管理、服务机制等环节,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能力,改善消费条件,丰富消费场景,助力敢消费、愿消费、乐享品质消费的环境加快形成。
  当然,柔性不是纵容与“法外开恩”,免罚规则不能被滥用和泛化,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新规实施的底线,影响群众健康安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是经营主体不得触碰的红线。在两个《清单》中,“食品经营许可证逾期”适用免罚还需满足“未超1个月”“具备续期条件”……免于处罚后,所有相对人应当做到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和履行召回义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不受侵害。只有客观违法后果轻微、主观过错可控,才能适用免罚条款,如此这般,才能统筹效率与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与安全,消费环境才能愈发良好。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两个《清单》,既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之举,也是改善消费环境的再次进阶。开展“放心消费行动”、优化消费环境,此次新规出台是一个令人期待的崭新开始,在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住”的动态调整中,广大经营主体与广大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无疑将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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