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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系列报道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破浪前行
作者:刘铭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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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川省消委会用惩罚性赔偿金购买农资赠送给受侵害集中区域的农村消费者。
■本报记者 刘铭 文/摄
  今年“3·15”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消费者协会首次联合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消费者组织提起的两起公益诉讼入选。其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起的全国首例农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得“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开创性使用惩罚性赔偿金,让消费者直接从公益诉讼中受益。
  2014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省级及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如今,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突破,不仅成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治利器,也是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的重要制度保障。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逐步推开
  2014年12月,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铁路实名制乘客车票遗失强制补票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消费者组织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此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开。从食品安全到网络“刷单炒信”、从电子烟到医疗美容、从产品质量到个人信息保护、从农资化肥到未成年人消费安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题材范围不断扩大、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总数已超过100起,覆盖了多个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领域。
  万事开头难,各地迎难而上,书写了精彩开篇。继浙江首案后,2015年7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提起公益诉讼,成为首起法院受理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6年7月,中消协就雷沃重工等四被告提起公益诉讼,开创了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确认之诉”的先河。2016年8月,吉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提起公益诉讼,成为首个法院判决胜诉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相关法律和制度也在探索创新中不断发展进步。201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一系列具体问题,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消费者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消协出台了《消费者协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导则(试行)》,上海、深圳等地也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当地消费者组织开展公益诉讼提供了更有力的制度支持。
  另外,广东、四川、重庆、上海、浙江、吉林等地消费者组织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开展合作,在案源线索、办案协助、支持起诉、资源共享、理论研究等方面建立联动协作沟通机制,形成消费维权法治合力。
  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以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共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38起。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共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18起,包括全国首起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首起共享单车公益诉讼、首起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首起“公益诉讼+集体诉讼”等。上海市消保委积极投身于线上消费领域的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成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全国首例医美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全国首例直播带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川渝两地消委会在全国率先以共同原告的形式,就侵害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联合提起4起跨省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提起全国首例农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获得“退 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开创性使用惩罚性赔偿金,让消费者直接从公益诉讼中受益。
从“禁令之诉”到惩罚性赔偿
  目前,国际上通常将公益诉讼分为三类:禁止性诉讼、赔偿性诉讼和穷尽非法所得性诉讼。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从“禁令之诉”起步,就是请求法院确认或者撤销某种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支持“禁令之诉”,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运用也最广泛。但专家表示,如果消费公益诉讼止步于赔礼道歉,起不到真正的威慑效果。
  2017年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等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此案成为消费者组织提起的全国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赔偿之诉”,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商家不法行为。
  惩罚性赔偿之诉更是难上加难。专家表示,难点在于没有明文规定,不管在法律层面还是后续处理层面,都涉及太多问题,很难操作,需要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实现突破。
  2018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系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尘埃落定,四案总共判惩罚性赔偿金额131.4万余元,成为全国首例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意味着消费公益诉讼迎来制度创新。
  2022年7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就获得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兜售劣质口罩的被告贺某林、某医药连锁公司赔偿3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891330元。
  2024年2月,四川省消委会就孙、刘二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肥料产品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为全国首起“三农”领域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理并调解,达成“退 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协议,共获赔292570元。
  2024年7月,广东省消委会针对某不法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假药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假冒商品3倍、假药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797.14万元。此案再次彰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创新模式“以行为赔偿损失”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各地消费者组织积极探索不同的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行为赔偿损失”公益诉讼创新模式成为极具意义的法治探索。
  2020年7月16日,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泄露10979名消费者的住址、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敏感信息,重庆市消委会对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除公开赔礼道歉外,被告自调解书生效起1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少1次则赔偿2万元,用于重庆市消委会开展消费宣传、教育、调查等公益活动。
  2024年4月,四川省消委会就成都某科技公司涉嫌“刷单炒信”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四川首例网络刷单炒信公益诉讼案。法院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起2年内,参加4次经四川省消委会认可的消费领域公益活动,以实际行动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的“刷单炒信”行为已在互联网上造成一定影响,该影响不能简单以赔礼道歉或赔偿金的方式在互联网上予以消除,参加公益活动的行为,填补方式与本案侵权行为具有相应的关联性,对消费市场的诚信品质建设也更具有警示、教育和引导意义,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理念,也能更好地实现公益的目的。
让消费者获得公益之“益”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理上讲,公益诉讼的赔偿只能用于消费者。据了解,在赔偿金的存管和使用方面,上海、四川、重庆、广东等地进行了大胆探索。
  上海市创造性地将公益诉讼与公益基金相衔接,打通了惩罚性赔偿路径,由上海市消保委牵头7家大型企业和公益性基金会共同发起成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会,公益诉讼赔偿款交给消保基金会,继续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重庆市在探索“以行为赔偿损失”的过程中,创新推出被告购买涉案地惠农产品的方式,让受害区域的消费者获得实际效益。
  2021年1月,重庆市5家经营主体因向农村地区销售假冒洗护用品被公安机关查获。重庆市消委会以公益诉讼方式将5家经营主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以行为赔偿损失,3年内分别在涉案洗护用品销售地区购买当地出产的惠农产品,购买金额为各自销售金额的3倍。法院支持了重庆市消委会的全部诉求,5家被告购买惠农产品总金额达355万余元。
  四川省消委会公开征集受害者,首次直接让受害者得到退款。在首起农资惩罚性赔偿案件中,面对近3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如何管理和使用真正实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价值,成为四川省消委会和检察院、法院探索的重点。通过公开向社会征集受害者,确定了216名符合退赔资格的受害农户,将所涉货款43325元全部退还到农户手中。剩余赔偿金用于购买农资赠送受侵害集中区域的农村消费者。今年3月10日,剩余赔偿金中的首批13万多元,四川省消委会以出厂价并包运输的方式向涉事企业采购优质复合肥,捐赠给了巴中市恩阳区双胜镇东山村等4个村的上千农户。
  广东省消委会另辟蹊径,在全国率先探索“公益诉讼+集体诉讼”获得成功。某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等侵权行为,涉嫌构成欺诈情形,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对消费者实施了欺诈行为,按目前已退赔消费者实际购买价款的3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通过一审二审,均支持广东省消委会全部诉求。法院认为,395万元的赔偿款优先用于向公告期内申请退赔的相关消费者进行退赔,为了避免诉累,已经确认的101名消费者以向广东省消委会申请退赔的方式主张3倍赔偿。
  该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益诉讼赔偿金落地处理“最后一公里”问题,使赔偿金更大可能地赔偿给受损害的消费者,具有突破性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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