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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真实信息 杜绝虚假宣传 明确退票条件
江苏为演出票务服务立规矩
作者:薛晶晶

  本报南京讯 4月27日,由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服务要求》(以下简称《要求》)正式发布并实施,对5000人以上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在信息披露、广告宣传、销售、现场核验、退改票、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作出规范要求。
  《要求》明确,营业性演出票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保持一致。主办方和票务平台应主动披露演出活动主办方、演出内容信息、票价及价格区间、退改政策和信息、咨询及售后服务渠道等信息;明示演出最低时长、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信息,涉及举办演唱会的还应明示主要演员或团体及相应最低曲目数量;公布演出全场可售门票总张数、座位区域分类数量及对应票价等,确保消费者在购票前充分了解演出详情,避免因信息缺失或误导导致决策失误。主办方和票务平台应当留存演出门票销售记录及相关合同等实物内容和电子数据,在演出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不应随意删除或私自处置。
  在宣传销售方面,《要求》规定,演出活动宣传应遵循客观、真实原则,对演出人员、演出内容、节目、数量、演出时长等不应夸大或虚假宣传;票务平台不应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合规手续前,对外开展演出票务相关宣传推广活动;票务服务宣传主体不应为机构和个人倒卖入场券、买卖演出工作票或者赠票等提供宣传服务。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采取实名购票方式登记购票,便于必要的通知、提醒和售后服务联系。主办方和票务平台应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消费群体,提供与相应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适老化服务和特殊消费群体票务销售服务;建立完善的票务销售制度,针对性设置限购政策,以防止恶意倒卖演出活动门票牟利。
  在退票改票方面,《要求》规定,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主办方及票务平台应在演出活动售票开始前,制定符合公平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习惯的退票、改票规则;明确预售期距演出时间不同时段的阶梯退票条件,相关退票条件应结合实际公允成本进行折算,不得单方面歪曲消费者实名制购票规则,加重消费者责任。受非正常因素影响发生退票的,主办方可以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同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消费者存在恶意购票或囤票行为及影响其他消费者购票需求的情况,主办方及票务平台有权拒绝或限制退票。
  此外,《要求》还提到了演出相关方在收集、使用、存储消费者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明确主办方和票务平台收集或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遵循“最低限度”和“非必要不获取”原则,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应向消费者推送其他商业信息。
  (薛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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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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