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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为最高法公布遏制抢票软件判例叫好
作者:吴睿鸫

  首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的宣判,不仅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也对从事代抢服务的从业者以及技术开发者敲响了警钟,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里程碑。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才能促使票务市场回归正轨,让消费者能够公平、顺利地购买到心仪的门票,推动整个票务行业健康发展。
■吴睿鸫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一家知名娱乐票务代理公司,涉及的门票销售从演唱会到体育赛事,从话剧到亲子展览,几乎涵盖了现场娱乐的所有领域。而被告郑某忠在某二手购物平台,售卖针对原告APP的抢票“外挂”软件。他开发的抢票软件通过技术手段模拟人工操作,可以提高订单信息的填写速度,并可在短时间内重复提交,增加了在原告平台抢票成功的概率。(据4月28日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
  这起全国首例判定抢票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影响深远,为维护健康的购票秩序与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关键指引。
  票务平台在运营过程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心构建稳定且公平的购票系统,秉持先到先得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抢票软件的出现,打破了这种公平局面。使用该软件的用户借此获得不正当的抢票优势,致使那些遵守规则、通过正常途径购票的消费者处于明显劣势,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而且,抢票软件还增加了票务平台的运营成本。大量远超正常手动操作频率的下单请求涌入,导致平台系统负载剧增,响应速度迟缓,甚至存在系统崩溃的风险。这不仅干扰了平台的正常运转,还降低了平台为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质量,严重损害了平台的经营效益和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运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不正当竞争情形。尽管他辩称自己与票务公司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销售行为未造成票务收入减少,但法院经全面综合考量后判定,其行为在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起案例具有重要的示范价值。不仅为打击网络黑灰产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也对从事代抢服务的从业者以及技术开发者敲响了警钟,告诫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则。现实中,网络购物平台和短视频平台上,仍存在不少抢票服务和抢票软件兜售现象,已然形成了一条隐蔽的灰色产业链。倘若不予以严厉打击,必将对整个票务市场造成更为严重的冲击。
  维护公平有序的购票秩序,需要多方协同努力。首先,相关部门应强化监管,加大对抢票软件等网络黑灰产业的打击惩处力度。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其次,票务平台自身也需持续提升技术防护能力,及时识别并阻止抢票软件的攻击,同时优化购票规则,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公平购票权益。此外,消费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使用抢票软件,共同营造公平、健康的购票环境。
  首例抢票软件不正当竞争案的宣判,是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里程碑。只有各方齐心协力,才能促使票务市场回归正轨,让消费者能够公平、顺利地购买到心仪的门票,推动整个票务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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