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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没上完健身房注销
消费者要求退款获法院支持
作者:孙蔚

■本报记者 孙蔚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5月1日起正式实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适用该《解释》,认定商家的“格式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退还剩余预付款的请求。
  2022年3月31日,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了私教健身服务协议,支付20740元购买了61节1对1私教课。滕女士表示,上了25节课后,发现健身教练离职了,她就不想再上课了。于是,她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是被拒绝。没过多久,她发现经营该健身房的某体育公司被注销,滕女士就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该公司股东王某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滕女士认为,双方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等约定,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该体育公司现已被一人股东王某申请注销,滕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健身服务协议部分条款无效、解除协议,并要求王某对该公司应退还的剩余课程费用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王某辩称,健身服务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1年,只可延长一次,至多延长6个月,该合同实际上已经到期。滕女士是老会员,多次与健身房签订健身服务合同,对合同内容有充分、清楚的理解,了解合同存在有效期且应在期限内用完的规定。滕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用完服务,为此请求返还预付款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滕女士与某体育公司签订的健身服务协议为预付式消费合同。2025年5月1日施行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存在其他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情形”等,滕女士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不可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条款,其中“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条款限制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不可抵销其他消费”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计划不可转让”限制了消费者债权处置权,上述条款属于《解释》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无效。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属于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且该公司未向滕女士对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提示和说明,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此案涉及的合同约定期限虽已届满,但王某此后仍向滕女士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双方还持续沟通了合同转卡事宜,并未针对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公司实际闭店且注销导致健身合同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滕女士有权主张解除与其签订的消费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课时费及利息。王某作为公司股东,向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因此其应对该公司清算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健身服务协议中关于“私人教练服务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使用不完过期作废”“私人教练计划费用不予退回,亦不可抵销任何其他消费,计划不可转让”的条款无效;确认健身服务协议解除,判决王某赔偿滕女士剩余课时费1224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计时型与计次型预付费应予区分
  本案审理法官表示,当前健身消费市场领域中主流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分为计时型与计次型,消费者对两者的特点应加以区分。计时型,即“年卡”“月卡”等,消费者可以不限次前往经营场地自主开展健身活动,其特点在于有限期内可以无限使用,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得的对价为消费场地和时间上的自由,如相应期间内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前往消费,则属于消费者自身处分权范畴,商家并未限制其权利行使,因此其不得主张经营者返还预付款。
  计次型则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明确约定消费次数或课时,此案涉及的私教就属于计次型消费,消费者支付款项所获得的对价为对应健身的次数。虽然考虑到促进合同履行的目的,可以允许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适当的履行期限,但要注意的是,在计次型消费中,即便消费者使用超出履行期限,也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经营者不得完全参照计时型预付消费模式,主张剩余课时作废,拒绝归还相应的课时预付费款。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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