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中国消费者协会原副秘书长武高汉 整理:本报记者任震宇
图:武高汉在参加会议时发言。
人物简介:武高汉,曾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在消费维权事业中,武高汉一直是《中国消费者报》的同行人。日前,武高汉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和《中国消费者报》的故事。
见证《中国消费者报》诞生
时间倒回到上世纪80年代。
1984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当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还是一个崭新的事业,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更需要强有力的舆论力量动员和组织广大消费者参与到保护自身权益的斗争中来。这就需要创办一张以广大消费者为对象的报纸,配合消费者协会工作。于是,原国家工商局向中共中央宣传部提出申请,要求创办《中国消费者报》。1984年11月16日,中宣部向原国家工商局回函,批复同意。具有丰富办报经验、曾任中国新闻社驻国外首席记者的胡本英参与筹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的工作。
当时,武高汉是中消协首任会长,原国家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李衍授的秘书。关于报纸筹备的这一段过往,他回忆说:“在《中国消费者报》筹备阶段,相关人员希望能请中央领导同志题写报名,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非常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欣然同意并题写了‘中国消费者报’的报名。”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下,《中国消费者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应运而生,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中发挥了独特作用,成为中国消费领域舆论宣传的重要阵地。
提供宣传《消法》的好线索
1994年元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正式实施,《中国消费者报》将宣传重心锚定于此,以推动这部关乎亿万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在全社会的宣传普及与贯彻落实。1995年初,在策划《消法》实施一周年成果的系列报道时,《中国消费者报》通过盘点发现了一组令人忧心的数据:这部与消费者利益直接相关的法律,知晓率还不到10%;当权益受损时,仅有9.2%的消费者会向相关部门申诉,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比例更低,仅为2.2%;对于《消法》中“欺诈可获加倍赔偿”的第四十九条规定(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进行修订,惩罚性赔偿条款被修订为第五十五条),了解者更是寥寥无几;因买到假货遭遇欺诈而通过消协调解索要加倍赔偿的案例仅30余起,主动依据该条款向法院起诉的只有两三起。如何让《消法》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深入人心,是摆在《中国消费者报》这张维权专业报纸面前的重要课题。
而恰在此时,1995年7月中旬的一天,已经转任中消协投诉部主任的武高汉,在处理日常投诉工作中发现的一个线索,为此带来重大转机。
武高汉回忆说:“当时,北京电视台播出了一个新闻专题节目‘悬赏打假’,其中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一副假冒伪劣耳机要求赔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商家给消费者双倍赔偿。几天后,消费者看到商家仍在销售这种假冒伪劣的耳机,于是又买了十副要求双倍赔偿,但此次未获行政执法部门支持,理由是‘知假买假’。”武高汉谈到,“我参与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第四十九条之所以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目的是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市场监督,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帮助行政执法部门清理整顿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乱象。加倍赔偿本质上是对群众的一种奖励,能激发他们主动发现、打击假货的动力——发现一个再找十个,这不正是群众监督的力量所在吗?”
就此,武高汉立即给当时主持中国消费者报社工作的副总编辑李学寅打了电话,提供了这个新闻线索。
上述这个知假买假的小伙就是后来为人熟知的王海。在获得这个新闻线索后,李学寅迅速安排记者进行调查采访,随后刊发了《刁民?聪明的消费者》《“刁民”购物索赔记》等报道,并组织了大规模的报纸讨论和专家研讨会,引起了社会强烈关注和巨大反响。
“当时我将这个线索提供给了3家媒体,但只有《中国消费者报》费尽周折找到了王海并将此事报道了出来。”武高汉说。在随后由《中国消费者报》掀起的“王海现象大讨论”中,王海也积极参与,并且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旗帜鲜明地表示:“加倍赔偿,理所应当。应调动、保护消费者运用加倍赔偿条款的积极性,因为消费者是假冒伪劣的真正天敌,是不会被收买的。”
“王海现象大讨论”形成全国“街头巷尾说王海,千家万户议《消法》”的景象。《消法》关于加倍赔偿的条款也从此走入千家万户,为消费者所熟知。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史上,“王海现象大讨论”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而“王海现象大讨论”的出现,武高汉和《中国消费者报》功不可没。
联手挑战潜规则
《中国消费者报》作为中消协主办的报纸,在武高汉看来,其不仅是中消协的宣传阵地,更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战线上的亲密战友,他和《中国消费者报》一起,向市场上存在的种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发起挑战,平板电视是否适用“三包”规定就是其一。
对今天的消费者来说,平板电视享受“三包”服务再正常不过,但在20年前,部分平板电视生产厂家,尤其是外资平板电视生产厂家以国家“三包”规定中未明确提及“平板电视”为由,拒绝将平板电视纳入“三包”保障体系,纷纷自行划定售后服务的期限和范围。同时,在对主要零部件的界定上,几乎都将平板电视最重要、价格最贵的部件——显示屏排除在外,使得核心部件的维修与保障成了“真空地带”。
当时,《中国消费者报》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刊发了《平板电视修还是换:液晶屏损坏如鲠在喉》的报道,率先指出平板电视不执行“三包”规定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并引起全国媒体的关注和跟进。后又连续刊发了“平板电视‘三包’选择回归还是选择后退”专题报道,曝光平板电视生产企业拒绝“三包”、对出故障的平板电视只换不修、小零件故障就要求更换整个显示屏等行业潜规则,呼吁将平板电视纳入“三包”体系。时任中消协副秘书长兼新闻发言人的武高汉就此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明确表示:国家“三包”政策对彩色电视机的售后服务有明确的规定,平板电视既然是电视,就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国家的“三包”规定。厂家“平板电视非电视”的观点,实际上是故意曲解国家的法规,试图逃避自己的责任。
在此背景下,某行业协会曾出台了《平板电视机售后服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由于该《意见》规定的平板电视保修时间明显低于国家“三包”规定,且低于国内知名平板电视厂家的服务标准,遭到广泛质疑。《中国消费者报》随即展开舆论监督,刊发了《平板电视显示屏包修时限谁说了算》《平板电视售后期待人性化服务》《平板售后服务市场乱象依旧》等报道,质疑该《意见》既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也损害消费者权益。武高汉明确对媒体表示,国家相关部门和协会在制定有关法规时,要充分考虑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轻易发布有悖于“三包”规定的平板电视服务规定,必然会将自己置于“白猫非猫论”的尴尬境地,不仅得不到业内的尊敬,还会遭到广大消费者的质疑。
此后,《中国消费者报》又多次报道了平板电视的售后服务问题,武高汉也多次代表中消协发言,呼吁将平板电视纳入“三包”规定。2010年3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及北京、杭州等19个城市的消费者组织共20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原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建议函》,强烈呼吁将平板电视及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国家“三包”范围。2011年3月1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将平板电视(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纳入“三包”范围,完成了平板电视的“三包”归队旅程。
武高汉说:“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天然屏障’,消保事业的发展进程,与媒体的支持密不可分。《中国消费者报》作为消费者组织的舆论阵地,一直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为消费者权益鼓与呼,我很高兴有这样一位战友,和中消协以及各级消费者组织一起并肩战斗。衷心期盼她在未来能持续成长、愈发卓越,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力量。”
●记者手记
与消保事业共情 与维权媒体同行
武高汉是一名消费维权战线的“老兵”,亲历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壮大。
采访他时,武高汉回忆起早年经历,笑着说:“1983年以前,工作调动都是我主动选择的,但加入中消协后,我便不再‘选择’,我认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份事业,将其作为终生奋斗的目标,始终满怀热忱,全力以赴。”
当谈及与《中国消费者报》的合作,以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时,武高汉如数家珍,娓娓道来。他忆起与《中国消费者报》的一次次并肩前行:一同宣讲《消法》,一同向行业潜规则“亮剑”,一同与假冒伪劣商品坚决斗争……
武高汉重视媒体,也熟悉媒体,他高度评价媒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他对记者说:“从《消法》的出台与实施,到‘王海现象’大讨论;从各级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到中消协年主题活动的推广,消保事业的每一步成长,都浸润着媒体的心血与支持。消费者问题也是人民大众的问题,为人民服务又是党的宗旨。消费者的‘小事’就是民生的‘大事’,是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市场经济中人民生活冷暖最真切的反映。”武高汉坚信,《中国消费者报》会不断在维权战线上续写荣光,为守护消费者权益贡献更磅礴的力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