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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遭遇欺诈能否“退一赔三”
法院判例厘清消费型医疗服务边界
作者:孟刚

■本报记者 孟刚
  患者接受医疗服务时遭遇欺诈,能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医疗机构“退一赔三”?普通医疗服务与消费型医疗服务的界限如何划分?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明确“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在消费型医疗服务中的适用条件,并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在选择医疗机构、购买医疗用品或医疗服务时注意甄别欺诈行为。
非医疗美容纠纷“退一赔三”
  林某因全身红疹通过网络检索并咨询某医院,该院网络客服自称其为“综合性国家正规三甲老院”。2023年5月,林某到院就诊,被诊断为“皮肤丘疹、炎症”,院方当日即制定了包括激光磨削术在内的4项治疗方案,并告知“不可拖延”。林某在3天内连续接受多项治疗并多次复诊,共支付61963元,全程自费,未使用医保,项目均为医院自主定价。同年10月,行政监管部门认定该院实为一级医院,并非三甲医院,其虚假陈述构成误导,并作出行政处罚。林某诉至法院,主张医院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消费、过度治疗等欺诈行为,要求退还医疗费并三倍赔偿。
  诉讼中,林某申请对“是否存在诱导过度医疗”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技术条件有限退回。法院邀请3位皮肤科及激光医学专家现场咨询。专家一致认为,林某皮损为轻度过敏性丘疹,使用常规外用药物即可控制,无激光磨削术指征;医院对“炎症”的重复治疗属于非必要消费。法院据此认定,医院在资质、诊断及疗效三方面均存在虚假陈述,诱导林某接受非必要的高收费治疗,构成欺诈。林某因非急危重症,经网络比价后自主选择营利性医院,交易价格市场调节,完全符合消费者特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法院判决医院退还医疗费61963元,支付三倍赔偿金186189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法院指出,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纠纷中,如果患方具有消费者特征,医疗机构符合经营者特征,则就医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判断接受医疗服务行为是否属于《消法》调整的“生活消费”行为,最核心的标准是患者接受的医疗服务是否属于自主定价且基于意思自治的市场交易行为。
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
  赵某因牙齿不齐到某口腔医院咨询隐形矫治。该院入口灯箱、官网、公众号打出“看不出我戴了牙套”“不用整形轻松改变微笑弧线”等广告语,并用展板介绍正畸主任陈某“曾就职于某知名口腔医院”“从业20多年”。赵某选择陈某为其实施隐形矫治,累计支付2.65万元。治疗结束后,赵某出现咬合不适、开口关节痛、颞下颌关节紊乱,经外院诊断须进行二次正畸及关节治疗。赵某投诉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三倍赔偿及后续费用共256652.15元。
  法院查明医院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仅为“口腔正畸专业诊疗”,未载“不用整形”等用语;治疗期间陈某执业地点注册在另一家门诊部,未变更至被告医院;展板所述“知名口腔医院20年经历”与陈某真实履历不符。法院认为,医院发布与审查样件不符的广告,且使用未注册医生,足以使消费者误以为医生具备该院资质及丰富经验,构成欺诈;赵某术后功能障碍表明合同目的落空,医院应退还费用。法院判决口腔医院退还医疗费2.65万元;三倍赔偿7.95万元;赔偿交通、误工、后续治疗费等合计3.5万元。
  法院指出,口腔正畸等以改善外观为目的的服务,通常按市场价格定价,不采用政府集体采购价格,消费者接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也均是自费,并不使用医保,此类服务属消费型医疗服务范畴,应受《消法》约束。
医生个人账号虚假宣传
  2022年3月,肖某因双耳下垂到某医疗美容医院面诊。医院官网、客服及院内展板宣称“全国连锁上市机构、通过国际JCI认证”,并重点推荐“技术院长”王某。王某在多个社交平台个人账号自称“公立三甲整形外科15年副主任医师”,承诺“每台拉皮手术全程录像、拍照,确保零风险”,发布大量术后对比照。肖某支付8万元进行耳下提升术。术后半年,耳下缘仍松弛,与宣传效果差距明显,且院方拒绝提供手术视频。肖某公证保全王某全部网络宣传后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8万元、三倍赔偿2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
  法院查明,王某执业经历主要在私营门诊部,从未在公立三甲医院连续任职;手术视频、照片并未录制;医院明知医生个人账号存在夸大宣传却未制止,反而将流量转化为到院患者。肖某接受医疗美容目的在于改善容貌、提升生活品质,属于生活消费;医院系营利法人,项目市场定价、无医保接入,双方构成消费关系。医院放任医生虚构资历、效果,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医疗服务合同;医院退还8万元;三倍赔偿24万元;赔偿公证费5180元。
  法院指出,本案明确了消费型医疗美容服务的法律适用边界,同时警示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过分夸大对医生资质、手术效果、服务流程的宣传,也不得放任医生个人对外进行虚假宣传,否则医疗机构应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引:对于医疗美容机构在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宣传内容,可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保留证据,若后续发生纠纷,可依据《消法》主张合法权益。
展板引人误解构成欺诈
  李某因多次重睑术后形态不对称、内眼角露红,于2021年8月16日至某医美诊所进行“双侧切开重睑修复+内眼角修复”,支付30380元,术后出现睑闭合不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诉讼中,李某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所楼梯展板宣称“2010—2012年医院先后接受多家新闻媒体采访”,但诊所2018年才成立,监管部门认定其未对“医院”身份作明确解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当事人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
  法院认为,诊所对机构发展史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且已被行政处罚,构成欺诈;李某接受服务系生活消费,诊所营利性质明显,适用于《消法》。法院判决诊所退还服务费30380元;按次要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误工、护理、残疾赔偿金等共10.2万元;赔偿三倍服务费91140元。
  法院指出,涉案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美容项目均按市场价格定价,未采用政府集体采购价格,李某在该医院支付的费用也均是自费,并未使用医保,应受《消法》保护。
隐瞒并发症虚假承诺效果
  2019年至2020年,某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师杨某在自媒体发布“小黄鱼”筋膜瓣填充广告,宣称“一次成型解决法令纹和下巴后缩”“无排异反应、效果持久显著”。董某被广告吸引,于2020年8月到该机构接受“面部中下2/3提升术+自体筋膜脂肪瓣游离移植填充术+瘢痕切除术”,支付4.5万元。术后,董某出现双侧鼻唇沟明显隆起,多次修复仍无法恢复,被外院诊断为“移植筋膜过度堆积”。董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医疗费并三倍赔偿,同时索赔残疾赔偿金等12.3万元。
  法院审理中,该机构承认鼻唇沟隆起属于手术并发症,但术前知情同意书未载明该风险,且未能提交广告内容已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证据。法院认定,该机构通过广告夸大效果、隐瞒并发症,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董某接受服务目的为改善外观,支付费用全系自费,属于生活消费。法院判决退还医疗费4.5万元;三倍赔偿13.5万元;赔偿营养费14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3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指出,本案医疗美容机构具有营利性质,董某在某医疗美容机构所进行的消费均为自费,未使用医保及政府集体采购价格,涉案医疗美容服务属于消费型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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