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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存在纠纷仍准许商家退店
平台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讯(记者桑雪骐)网购付款后未能如期收到货物,想维权却发现商家已经悄然退店……面对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日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并指出,明知存在消费纠纷仍准许商家退店,平台须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显示,原告是某电商平台的消费者,被告为该平台经营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店铺以1459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空调,可是店铺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还擅自取消了订单。消费者向平台客服反馈此事,并申请了纠纷处理。10天后,平台客服致电消费者,称该店铺已退店,商品无法发货,建议消费者自行申请退款,平台可给予少量补偿。消费者对平台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被告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审查商家资格并对交易过程进行管理,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认为权益受损的,应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但是,当电子商务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或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平台制定了《个人/个体退店管理规则》。依据该规则,商家主动退店必须满足“对已达成的交易,商家须履行完毕发货、退换货、维权投诉处理等交易保障义务,并承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商家自主承诺履行质保维修等义务”等相关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在第三方店铺购买商品,与店铺建立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电商平台在上述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信息发布等服务,属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本案中,消费者通过被告平台购买商品,涉案店铺未按约定发货并取消订单,构成违约。消费者发现订单被取消后立即向被告平台客服反馈了相关情况。被告经核实确认涉案店铺未履行订单发货义务,但在初步调处未能妥善解决争议后,未对涉案店铺是否符合退店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便允许涉案店铺退店,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自身制定的退店管理规则,应当与涉案店铺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平台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订单被取消之日至实际退款之日期间的利息。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李威娜表示,良好的电商环境是增强消费信任、持续释放消费潜力的重要基础。《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可能影响广大消费者合同权益实现和商品售后保障的退店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审查时更应强化注意义务,核实申请退店的商户是否存在发货、退换货、质保等方面的售后遗留问题,并且明确要求商户保障退店后服务的延续性,以避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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