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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症不赔?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在重疾险理赔时,不少投保人因“疑似病症”“未确诊体征”等理由被拒赔。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则案例中,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援引既往症条款拒赔时的举证责任。
  案例显示,2020年6月,尹某某体检发现右肺磨玻璃结节,多次复查均无增大,医嘱定期随访。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职某公司,如实告知结节情况并复诊确认无异常。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为员工投保团体重疾险,尹某某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含既往症免责条款,但未明确“疾病”定义。2023年2月,尹某某确诊肺癌并进行手术。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病症系投保前疾病引起为由拒赔。尹某某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在案涉既往症条款中对其中所指的“疾病”进行明确定义,由此导致疾病范围不明的不利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结节系影像学或临床检查中发现的体征,不能被直接认定为一种具体的疾病,其能否构成疾病尚应视结节的具体情况而定。截至确诊前,尹某某的历次就诊记录均显示相关部位的磨玻璃结节无明显变化,无需进行针对性的治疗。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结节属于医学定义上的疾病,故其关于不予赔付保险金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尹某某保险金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针对重疾险中常见的既往症免责条款纠纷,本案厘清了保险公司援引该类条款拒赔时的举证责任,对减少保险纠纷、保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行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险公司,本案督促其在约定既往症免责格式条款时,明确界定疾病及并发症范围,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时主动、具体询问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援引该条款拒赔时需充分举证。同时,本案也引导投保人恪守诚信原则,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可能会因不当隐瞒健康状况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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