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投保3年后确诊肺癌,保险公司以“未告知肿瘤家族史”为由拒绝赔付,投保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近日,北京金融法院金融街巡回审判点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保险公司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明确有效询问,投保人不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须向黄女士支付理赔款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6454元,并豁免后续保费。
2022年8月,黄女士向某健康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确诊重疾后豁免后续保费。2025年1月,黄女士被确诊为肺腺癌,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黄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母亲乳腺癌、卵巢癌、外婆肺癌”家族肿瘤遗传史,黄女士明知自身存在重大肿瘤家族遗传风险,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拒绝理赔。
黄女士认为,自己在投保时已通过销售人员如实告知了亲属患病情况,且保险公司并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明确询问。交涉无果后,黄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退还已收取保费6454元,并豁免后续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是“被保险人目前是否患有或曾经患过遗传性疾病”,而保险合同中对于“遗传性疾病”的释义亦未涉及肿瘤家族史的任何表述。法院指出,无论从医学专业角度还是普通消费者认知,均不能将肿瘤家族史等同于遗传性疾病。
根据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查明,黄女士投保时联系的销售人员为保险经纪人,并非保险公司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询问上述问题时,黄女士已如实告知其亲属患肿瘤的情况,销售人员未进一步询问,也未拒绝投保。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根据《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保险经纪人亦属于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公司认可授权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询问的情况下,其询问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就肿瘤家族史作出有效询问,故不能认定黄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审法官、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郝笛表示,近70%的人身保险案件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其结果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影响重大。随着互联网技术深度介入保险业,投保、核保、理赔等环节更加复杂,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面临新挑战。
“保险公司对于投保询问事项应当范围合理、清楚明确,保险公司应对专业术语进行提示说明,不能滥用询问权利,任意扩大询问范围或设置有歧义的用语。如果出现概括性条款或语焉不详、内容歧义的询问内容,应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以实现案件的实质公平。”郝笛说,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个人保险电子投保单》中询问的是患有遗传疾病情况,而非肿瘤家族史。客观上根据目前医学认识,亦难以认定肿瘤家族史属于遗传性疾病。本案中,黄女士在投保时亦未隐瞒母亲患病情况,苛求消费者主动告知询问条款之外的内容有损最大诚信原则,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不利于健康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