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浩
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入住高档湖景别墅酒店被蜈蚣蜇伤的案件。经法院调解,某酒店管理公司向消费者退还最后一晚房费1.4万元。
前不久,消费者周某预订了某酒店管理公司经营的高档湖景别墅度假村4天3晚,共支付酒店房费4.6万余元。在入住的最后一晚,周某在房间内被蜈蚣蜇咬。随后,酒店管理公司员工陪同周某前往医院治疗检查,并垫付医药费530余元。经检查,周某身体无大碍。
周某认为,酒店位于郊外,存在蜈蚣侵入房间的可能性,酒店在经营过程中,负有清理房间异物、防范蜈蚣侵入、保护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但酒店并未做到,已构成违约。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管理公司返还房屋预付款、违约金及利息,并要求被告通过官方微博道歉并置顶7天。
被告辩称,本案系偶发事件,公司定期进行虫害消杀,已履行相应义务。纠纷发生后,公司已采取相应措施,检查房间并陪同原告前往医院,主动免除了原告除房费外的其他消费,已完成足额补偿。原告诉请无合同依据且金额超出合理范围。同时,赔礼道歉并非合同纠纷请求权下的责任承担方式。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度假村野生动物的出现频率高于市内酒店,但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就关好门窗、防止野生动物进入房间等内容予以提示,故在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上存有瑕疵。经法院调解,被告某酒店管理公司退还原告周某最后一晚房费1.4万元。
●法官观点
合理界定安保义务范围
根据《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认定,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官表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不仅关系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亦涉及对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其权益的维护,故应当合理界定经营者、管理者和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以实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酒店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应与其正常经营、管理和控制能力相当,安全保障义务也并非保障一定不能发生事故,只有宾馆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酒店经营者应完整、充分履行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的服务应根据酒店自身特点、可能面临的居住风险等进行针对性的服务、保障,尽力避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合法权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