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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9月16日起施行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记者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法治赋能信用建设同心共建诚信福建”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3条,对相关概念及部门职责、重点领域信用建设、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6个方面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
  《条例》明确了“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信息”概念、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统一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全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条例》规定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特别强调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特别规定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条例》提出进一步培育发展福建省信用服务市场,明确规定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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