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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购物恶意索赔
买方滥用诉权被判赔偿
作者:桑雪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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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桑雪骐
  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虚假宣传、售卖伪劣商品,消费者依法维权应得到法律支持。但与此同时,为索取高额赔偿而批量购物、恶意诉讼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经营主体的应诉负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生效。据悉,该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首例因买家滥用诉权,恶意扩大被告范围牵连无关主体被反诉判决赔偿律师费的案件。
  戴某某在网购平台某品牌专卖店一次性购买了8床羽绒被,收货后以“产品非品牌正品”“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等理由,将涉案店铺运营者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以及该公司独资股东梁某某、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平台方上海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承担鉴定费并依据店铺“假一赔十”宣传赔偿相应金额,同时要求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销售方运营的涉案店铺以某品牌专卖店名义经营,商品标题、页面均标注该品牌,然而提交的品牌授权书却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属实,品牌方也否认曾向销售方授权,且涉案羽绒被的填充物材质被鉴定与宣传不符。
  案件审理中,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戴某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戴某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具文书向其告知涉案店铺未取得品牌授权,戴某某明知涉案商品与品牌方无关,仍将无关联品牌方列为被告,构成滥用诉权,请求法院判令戴某某赔偿其因本诉支出的律师费。
  经查,戴某某在多地法院频繁提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开判决案件达30余起,多以商品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多倍赔偿,其中羽绒被一类商品,有4件在先案例,共购买羽绒被43条,均为一次性购买数条后主张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并要求3倍或10倍赔偿。此前,戴某某曾两次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将相关商品品牌方列为被告,法院均判决品牌方并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承担商品欺诈责任。此外,送检委托方为戴某某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该公司因未开展经营业务已被吊销。
  法院认为,戴某某对于购买涉案商品缺乏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且其通过某公司名义送检,其购买行为系以索赔为目的,并无真实交易意愿,因此双方未就涉案商品的买卖达成真正合意,戴某某与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成立,且商品确与宣传不符,南通某公司应退还货款并承担鉴定费,其股东梁某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须承担连带责任。品牌方北京某公司、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欺诈责任,平台方也无法定连带责任情形。
  戴某某以涉案商品并非品牌正品为由起诉,但又将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为并非其品牌的商品承担责任,其诉讼主张自相矛盾,且其在明知涉案店铺未获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授权、此前已有类似案件判决认定品牌方并非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仍将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导致北京某公司陷入无关诉累,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因此判决戴某某酌情赔偿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律师费。一审判决后,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仪军表示,该案中,原告将提起诉讼作为获取高额赔偿的手段,其行为方式和诉讼目的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绝不是对制假售假的放任,经营者仍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商品质量关,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必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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