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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
为买卖人民币划红线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流通人民币严禁买卖,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但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
  公告强调,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非法买卖人民币涉嫌欺诈、诈骗的,依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工作之便支持、参与人民币非法买卖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公告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自停止流通之日起可以买卖。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可以买卖,但普通纪念币在面向公众兑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货币文化活动健康发展,公告划出了五大监管红线:
  一是买卖纪念币、停止流通人民币的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不得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恶意炒作特殊号码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销售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收益、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收益无风险等。三是不得通过买卖人民币从事洗钱活动、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便利。四是装帧纪念币、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应当标注装帧单位名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不得在生产、销售中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标识、行长签名等。五是制作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工艺品,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和货币单位,不得在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认为此类商品是人民币或者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名义进行宣传。
  中国人民银行提醒消费者,买卖人民币、纪念币前,可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是否为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纪念币收藏市场价格存在正常波动,要警惕“稳赚不赔”等虚假宣传。若发现有非法买卖人民币的行为,要留存好证据,及时向属地人民银行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诈骗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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