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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拟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进行整合和修订,进一步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办法》正式实施后,上述3项制度将同步废止。
  《办法》共6章46条,对信息披露内容、方式、时间、内部管理以及监管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在披露内容上,搭建了统一的基本框架。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应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风险管理信息、资本信息、关联交易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等。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的,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设置置顶的信息披露专栏,并分类设置子栏目。同时,《办法》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可获得性,要求披露信息便于社会公众依法查询,不得通过删除、屏蔽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方式,影响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便利性。《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监管问询等监管手段。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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