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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让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真正惠及千万消费者
作者:徐文智

■徐文智
  10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通报一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国消费者协会诉“北方清晨空气消毒卡”虚假宣传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消协首例经法院判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胜诉,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据10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此案的落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一次成功实践。依据该条规定,中消协及省级消协组织可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为消协组织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不特定消费者发声提供了法理根基。自2014年确立该项制度以来,我国消协组织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从零起步、由点及面、逐步深入:浙江省首开先河就铁路车票遗失强制补票起诉,推动相关规则修改;上海市就手机预装软件无法卸载维权,成为首起法院受理的案件;吉林省诉违法销售不合格食盐案成为首个法院判决胜诉案件;广东省、江苏省等地在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屡有突破;重庆市、四川省等地将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农村消费维权有效结合。10余年间,全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已超百起,无论是和解、调解还是判决,无论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是赔偿损失,都在不断丰富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内涵和实践成果。本案作为中消协首例判决胜诉案件,其标杆意义尤为突出,为各地消协组织提起同类诉讼提供了直接的司法裁判参照。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新消费时代,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网络消费新业态在便利消费者的同时,也伴生着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假冒伪劣等消费乱象。身处网络虚拟空间的消费者普遍遭遇举证难、维权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难题,个体维权往往力不从心,即便单独诉讼或与经营者和解,也常面临赔偿不合理、权益保护不完整等困境。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在于破解了这一维权困局。市场监管总局等5部门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提出“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也强调“推行更高效的消费维权方式”。本案被告向中消协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这笔消费公益专项基金将为后续的维权、检测、普法和其他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同时,地方实践表明,惩罚性赔偿金还可为受害消费者预留退赔通道,为解决“公益诉讼赢了、消费者没拿到实惠”的难题提供了可行方式——受害消费者无须再单独起诉、就事实层面反复举证,通过向消协组织申请退赔便可获得实际补偿。这为解决消费纠纷处置周期长、维权成本高、个体维权难度大等顽疾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司法样本。
  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仅止步于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将会削弱法律的震慑作用;确认消费欺诈成立、实施惩罚性赔偿才是更有力的权益保护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经营者可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从而为惩罚性赔偿等责任形式预留了制度空间。广东省先后就病死猪、假盐等提起损害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开创性地推动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迈入新阶段。此次中消协依据《消费者协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导则(试行)》提起本案并全面胜诉,再次为各地消协组织主张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高价值范例,彰显了消协组织保障消费者权益方式的跃升。
  一纸判决,震慑的是违法者,温暖的是千万消费者。期待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继续破浪前行,让每一次对违法者的精准惩戒都成为对消费者最坚实的法治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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