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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
要求依法处理福州水价听证会事件
作者: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记者2009年12月30日从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获悉,近来备受质疑的福州市水价听证会消费者代表推选程序有望依法处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12月29日向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其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以下简称《人大监督法》)第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人大监督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福州市水价听证会事件依法处理。福州市人大已要求有关部门慎重对待此事。
  据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接到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关于建议对福州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实施法律监督的报告》后非常重视,专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研究,并致函福州市人大常委会督办此事。据有关法律界人士介绍,《人大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福建省实施〈人大监督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的代表由同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福州市物价局此前没有依照此法规推荐听证会的消费者代表。
  2009年12月30日,记者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福州市人大秘书长陈公文已将此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练知轩,并拟请市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慎处。
  记者了解到,2009年12月31日上午,福州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如期进行。听证会原定的22名参加人到场19名,有两名消费者代表和1名政协代表因故请假。听证会上,大部分代表表示同意水价调整方案,部分代表认为调价幅度过大,两名代表反对涨价。
  听证会主持人、福州市物价局副局长黄敬池称,价格部门将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整理听证会上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拟定价格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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