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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本地户口在成都难买车
作者:张学勇


  四川省消委会认为,成都市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购车限制户籍做法有悖《消法》,不利于扩大内需。该消委会拟就此召开研讨会,以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张学勇
  已在四川省成都市工作多年的赵先生没想到,因自己的户口不在成都,当地多家品牌汽车销售店拒绝向他售车。记者调查发现,售车限制户籍的现象在该市比较普遍。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该做法与有关法律及当前政策不符,省消委会拟就此召开研讨会,以切实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买车频遭销售商户籍限制
  某家具企业总经理赵先生在成都市已工作多年,其妻罗女士为另一企业的负责人,夫妻俩两年前已在成都市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种种原因,两人的户口至今未迁入成都市。2009年12月28日,两人来到四川广博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公司)购车,没想到户籍问题成了他们购车的障碍。“那天,我们看好了一款汽车,谈妥价格准备交钱时,销售人员看到我们的身份证显示户口非成都市的,当即取消了销售计划。”2009年12月29日,赵先生向记者说,尽管他反复强调购车后会上成都市本地牌照且行驶区域主要是在成都市,但对方仍然拒绝把车卖给他们。
  次日下午,记者陪同赵先生夫妻两人来到广博公司。该公司销售总监尹某告诉记者,基于汽车生产厂家制定的相关区域销售政策,该公司确实不能将车卖给他们。
  接下来的几天里,急于用车的赵先生在成都市跑了多家销售该款车的品牌汽车销售店,结果同样因户籍问题碰壁。“外地户籍的人在成都市买房挺顺当的,买一辆汽车怎么这么难?”赵先生对此不理解,并认为销售商的户籍限制做法对在成都市工作、投资的非本地居民而言不公平。
  1月7日上午,赵先生告诉记者,几经争取,成都市一家品牌汽车销售店表示愿意卖给他一辆该款汽车,前提是他必须写一份书面保证书,“要我保证今后万一遇到纠纷,不能采取过激措施维权。没办法,我只能写了。”赵先生说。
厂家称这样做有相关依据
  2009年12月31日,针对消费者的投诉,某著名品牌汽车公司西南分销中心副总经理李世坤告诉记者,该公司相关区域销售政策是依据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广博公司依据其相关政策售车没有错,赵先生只能在其户籍地的该公司授权销售店购车。李世坤同时表示,区域销售政策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赵先生户籍所在地地处山区,该公司在当地授权销售店销售产品时,会为消费者增配防滑垫等。
  李世坤表示,其所说的商务部相关规定即“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记者查询发现,该规定出自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并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购车限制户籍带有普遍性
  户籍限制在成都汽车销售市场是否普遍存在?元旦期间,记者以一名非成都户籍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市随机暗访了5家不同品牌汽车销售店。结果是,其中3家以厂家区域销售政策为由拒售;一家要求记者必须找一名成都户籍居民(最好是公务员)作担保,方可买车;另一家建议记者采取先找一成都户籍居民买车,然后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的办法。同时,这两家销售店表示,非成都户籍消费者也可凭成都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明购车。
有关政策没有户籍限制内容
  对上述企业销售部门负责人的说法,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认为,“这是对商务部有关规定的误读”。他说,查阅《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中没有汽车销售环节中与“户籍限制”有关的内容。
  何佳林律师表示,非本地居民购车后不能在当地登记上牌的户籍限制,早在2004年便已解决。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非本地居民可凭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去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记者随后从成都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得到证实,只要持有暂住证,非本市户口的居民在成都市购车后同样可上成都牌照。
  就成都市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购车户籍限制问题,1月8日,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发表了观点,认为这一做法与当前促消费、扩内需的政策不符。他同时表示,就上述问题,四川省消委会拟结合今年“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以切实推动汽车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报将对此予以关注。
●秘书长观点
购车限制户籍不利于扩大内需
  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认为,成都市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购车户籍限制做法,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当前促消费、扩内需的政策不符。
  ■该做法与当前促消费、扩内需的政策不符。2009年12月上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强调,今年仍需坚持扩大内需政策,特别是要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消费的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从某种意义上说,购车限制户籍不利于该政策的落实。
  ■该做法有悖《消法》的有关规定。户籍限制做法是由汽车生产销售者单方制定的,其实质是一种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尊重,不符合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此类限制措施应属无效。
  ■该做法不利于人才的正常流动。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购车限制户籍可能给异地来蓉工作、投资的相关人士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进而可能影响到人才的正常流动。
  ■该做法有损车商自身经济利益。购车限制户籍将异地消费者拒之门外,长期发展下去,客观上会损害车商利益。
(张学勇)

●相关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张学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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