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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认购协议,缴了一半房款,开发商又将房产卖给他人。目前,该房产单价与消费者认购价相比涨了近1.8万元,双方赔偿协商陷入僵局——
已交款3年多的房产归别人了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房产认购协议已签,一半房款已支付,3年多后,购房者得知该房产已被开发商按每平方米加价5000多元卖给了他人。近日,河南省郑州市市民胡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田公司)的上述行为。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该房产每平方米市场价格已达2.6万多元,相比胡先生的认购价涨了近1.8万元,双方赔偿协商陷入僵局。
消费者投诉——
  开发商将已认购房产卖给他人
  1月21日,胡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
  2006年2月16日,胡先生与河南新田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认购该公司开发的郑州国贸中心第1幢编号为D2160号、面积为21.78平方米的房产,价格为8035.99元/平方米,总房款为175024元。胡先生当天缴纳了90024元首付款,根据协议约定,余款85000元通过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进行支付。当天,河南新田公司为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008年6月,郑州国贸中心竣工在即。当月12日,胡先生根据通知要求到河南新田公司缴纳了中央空调初装费4778元,对方为其开具了“郑州国贸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回执单”,其中约定,胡先生所购的原D2160号房产变更为D2157号,准确面积为21.72平方米,价格为8035.99元/平方米,总房款变为174542元。由于房产号及房产面积有变更,对方为胡先生更换了发票,上面相应调整了首付款及按揭贷款支付金额,首付房款变更为87542元,按揭贷款支付金额变更为87000元。该公司工作人员称,2008年年底就可以交房,届时双方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余款按揭贷款手续。
  转眼2008年过去了,2009年1月,胡先生听说不少多业主已收房,便主动来到河南新田公司询问交房事宜。该公司业务部人员称马上可以交房,并要求胡先生和该公司签订房屋返租协议,胡先生未同意。又过了几个月,到了2009年4月中旬,胡先生未接到河南新田公司的收房通知却被告知,他所购买的D2157号房产已经被该公司卖给了他人。
调查发现——
  房产再次销售多卖10万多元
  房款已交付一半、协议已签、购房发票已开,连中央空调初装费都交了,开发商竟在交房前将房子卖给了他人。
  胡先生多次找河南新田公司了解事情原委,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该公司工作人员均以“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告知。经过多次交涉,河南新田公司服务部经理刘娜向他解释,该房产销售给他人是由于该公司销售部的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该公司提出3种解决方案,一是让胡先生按当前的市场价格,重新选购该公司开发的一套其他房产;二是等郑州国贸中心二期开建时,送给胡先生一套同面积的房产;三是退还胡先生87542元购房款及利息,并给予适当赔偿,退赔标准每平方米不超过1.3万元。
  胡先生说,他当时要求了解该房产被再次销售的时间及价格,刘娜同样以“这是公司的商业秘密,我们不能透露已售房产的信息”为由,予以拒绝。又奔波了半年,2009年12月,胡先生终于与河南新田公司总经理丁盟取得联系,了解到该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原来,在2008年10月17日,该公司就将胡先生认购的房产以1.3万元/平方米价格卖给了张先生,其总房款比胡先生的协议购房款多了10万多元。
  胡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2006年2月他买房时,郑州国贸中心第1幢的房价为8035.99元/平方米;2008年10月17日,其认购房产被再次销售时,售价为1.3万元/平方米;2009年1月,该幢楼的房价为2.2万元/平方米;截至2010年初,该幢楼在房产网上的交易价已涨至2.6万多元/平方米。“按目前的市场交易价格,河南新田公司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40万元。”胡先生说。
开发商表示——
  赔偿标准不能超过再次销售价
  胡先生告诉记者,河南新田公司提出的3种解决方案和他实际经济损失均相差悬殊,他难以接受。胡先生认为该公司行为属于欺诈,应按该房产的目前市场交易价加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1月21日,记者就胡先生反映的情况,采访了河南新田公司。该公司总经理丁盟、服务部经理刘娜、策划部经理董学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胡先生所说情况基本属实,其房产被卖掉主要是公司销售部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和胡先生协商赔偿方案,但赔偿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公司再次售房的房款。
  胡先生则认为,该幢楼在房产网上的交易价目前已涨至2.6万多元/平方米,如果河南新田公司仅按照2008年10月17日再次销售该房产时的1.3万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赔偿,等于自己每平方米损失了约1.3万元,总体损失要达26万元左右,自己不能接受。
部门态度——
  欺诈行为如查实将依法处罚
  目前,胡先生已经向河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举报了河南新田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要求工商机关对该公司进行查处。
  1月26日,河南省工商局经检总队副队长张元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胡先生的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工商机关将依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一房二卖的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报对此事将继续予以关注。
●专家观点
  ●1月26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陶成川表示,根据2009年8月1日实施的新的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一房二卖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曹明睿副教授表示,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商签订的房产认购协议的法律效力等同于购房合同,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后仍将房产销售给他人,既是消费欺诈行为,也是一种合同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开发商应对已再次出售的纠纷房产按现在市场价值予以赔偿。
(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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