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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列车晚点应有补偿机制
作者:叶祝颐


    ■叶祝颐
  2月3日上午,由广州开往武汉的高速列车因故障在长沙停留约2个小时,铁路部门表示,对列车故障影响G1002次旅客出行表示歉意。据乘客说,列车到达武汉的时间应该是12时08分,实际上到达武汉车站已经是下午2时55分,晚点近3个小时,比原定时间延长了一倍(据2月4日《广州日报》报道)。
  高速列车不“高速”,导致乘客在封闭的车厢内呼吸困难,头晕、胸闷,无疑让花钱买时间、买舒适的乘客心烦。更令人失望的是,武广高铁已多次发生晚点事件,铁路部门除了表示歉意以外,始终未提及 “补偿”二字。
  2007年4月18日,全国铁路第六次大提速时,铁道部当时表示,新开行的D字头列车(动车组)将全面采用航空式服务,乘坐安全、舒适。而高速列车是比动力组列车更为先进的铁路服务,其特点是速度更快、舒适度更高。广大公众对高铁服务质量寄予厚望,希望借助高速列车改善火车运行效率,提高出行质量。
  去年12月26日,武广高铁正式开通之际,我国高速列车技术奠基人、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曾自豪地说,“武广客运专线是世界上最快最好的铁路。时速350公里,可以说是世界第一速”。笔者在想,既然铁路部门推出高速列车的宣传台词是速度快,就应该用行动说话,保证高速列车运行质量与铁路部门声誉,维护乘客利益。而高速列车短时间内连续出现晚点事件,既损害了乘客利益,也影响了铁路部门的形象,显然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予以弥补。
  从契约观点来看,铁路部门当初承诺高速列车的高速服务,实际上与乘客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高速列车晚点,实质是违约行为。而且,高速列车除了速度快、乘坐舒适的优点外,还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票价高。现在高速列车到站时间延长一倍,乘客花高速票价享受低速服务,既耽误时间又影响心情,也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
  按照《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要求,“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高速列车速度堪比飞机,采取市场化定价的票价不比机票便宜,在服务方面至少也得向民航公司看齐。对乘客遭受的晚点不便与时间损失,铁路部门除了表示歉意以外,是否该考虑给予乘客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者票价折扣呢?如果铁路部门还是像对待普通列车的乘客一样,在列车晚点补偿方面一直不回应、不改进,只是希望乘客理解高速列车因发生故障造成的晚点、延误,恐怕是难以让人心服口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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