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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添加冬虫夏草属违法行为
消费者起诉要求10倍赔偿
作者:孙燕明


    ■本报记者 孙燕明
  日前,北京消费者李先生因怀疑自己购买的“乌鸡虫草”营养液中含有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冬虫夏草,将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525元,并10倍赔偿5250元,该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此案。
  普通食品添加冬虫夏草引出官司
  2009年8月30日,李先生在北京旺市百利超市五棵松分店购买5盒“乌鸡虫草”营养液,但服用后感到身体不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而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注的“冬虫夏草”属于药品,不应添加到普通食品中,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此外,涉案产品擅自扩大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范围,属于无证产品。
  在公开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合法的销售商,应该销售合法的食品,也就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普通食品不能擅自添加药品。冬虫夏草属于名贵中药,依据卫生部禁止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相关规定,若在普通食品添加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连续生产30年的历史,经相关专家认定没有危害性,并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另外,作为合法的销售者,有进货检验的义务,而该产品QS号属假冒,扩大了使用范围。
  北京旺市百利公司的代理人称,双方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合同是有效的。在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所卖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方不能赔偿。被告方没有在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所有资质证书表明涉案产品是合法的。被告方已尽到审查义务,即使构成违约,李先生也没有理由讨要10倍赔偿。
  冬虫夏草与人参、鹿茸并列为三大滋补品
  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冬虫夏草是麦角菌科真菌寄生在鳞翅目昆虫蝙蝠蛾幼虫体内,被真菌侵染的幼虫冬季钻入土内,逐渐形成菌核,夏季从菌核或死虫的身体上长出菌体的繁殖器官来,形状似草,故称冬虫夏草。冬虫夏草体形如蚕,一般只是一条“草头”。冬虫夏草是我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材,与天然人参、鹿茸并列为三大滋补品。
  现代医药研究表明,冬虫夏草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粗纤维、多种维生素、冬虫夏草菌多糖、冬虫夏草酸、多种氨基酸、以及铁、硫、钙、锌、硒、锰等人体所需的多种营养物质,对于增强人体的免疫能力具有一定的作用。冬虫夏草有补肺益肾、止血化痰的功效,对人体各种脏器的功能具有调节作用,还存在某些直接抗病功能,适用于肺肾两虚、精气不足、咳嗽气短、腰膝酸软、阳痿遗精、劳咳痰血等病症。此外,虫草采挖的时间不同,其品质、功效也不同。尽管冬虫夏草具有很多独特的保健和医疗功效,但它不可能包治百病。
  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贾亚光指出,长期以来,很多企业生产含有冬虫夏草成分的食品或保健食品,但却有意混淆概念欺骗消费者。我国已经正式公布的虫草菌有30多种,较常见的是分布于吉林、河北等省的蛹虫草,也称北冬虫夏草。不过,被视为传统珍贵药材的冬虫夏草特指出产于青海、西藏、四川、云南、甘肃等地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尤以产于海拔4500米以上青海玉树三江源地区的虫草功效最佳。冬虫夏草的价格非常昂贵,每公斤售价高达20万元以上,即使是使用冬虫夏草制成的保健食品也不多见。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冬虫夏草,消费者上当受骗司空见惯,面对自称“××虫草”等普通食品,更无法分辨是否添加了冬虫夏草。
  “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冬虫夏草并没有列入其中,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贾亚光表示,按照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相关规定,冬虫夏草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中,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认定,从未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讨论后也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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