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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发布2009年度3·15案(事)例
作者:赵靖


    ■本报记者 赵 靖
  3月7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在京发布了2009年度典型的3·15案(事)例,它们分别是: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政府打造食品安全先进城市
  2009年,为贯彻《食品安全法》,银川市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科学规范的监管机制,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和评价体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的各项监管工作。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管理体系、问题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使食品安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工作显著加强,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上海市打破旅馆业中午12点结账惯例
  2009年5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该《办法》规定,旅客可以和旅馆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
  近年来,宾馆饭店12点结账的规定备受争议。有关专家认为,住宿时间的结算以夜为计算单位,超过12点另行计费虽是国际惯例,但不符合我国公民的消费习惯。为了使退房更加灵活,不少旅馆已采用与消费者协商延长退房时间的办法。《办法》颁布4个月后,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在修订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中,删去了12点结账的规定,仅作了必须明示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要求。
  ■北京市消协建议电视购物实行先验货再付款
  继2008年对虚假电视购物广告侵权问题进行公开点评之后,2009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又公布了电视购物体验调查报告。针对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北京市消协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关于规范、推进电视购物行业健康发展的6项建议,其中包括推广先验货再付款制,即建议邮政管理部门要求速递企业在向消费者递送定购货品时,在不先付款的前提下,一律先开包验货。当消费者发现货物不对或有假冒伪劣问题的,可以拒绝付款。速递人员应做好相关手续,保证物品顺利退回。
  ■金大福牌首饰假冒 “中国名牌”加倍赔偿案
  2008年4月15日,辛女士在北京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下简称晨曦百货)金大福专柜购买了一只钻戒、一对戒指及钻石耳钉,共花费1.2万余元,各首饰价签上均印有“中国名牌”标识。回家后,辛女士从相关网站查询得知,金大福首饰中仅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钻戒及耳钉产品未获该称号。辛女士将晨曦百货诉至法院,要求加倍返还货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晨曦百货构成欺诈,支持辛女士加倍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晨曦百货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3月,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品鲜火锅店退还消毒餐具费案
  2008年3月26日,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林某到该市思明区一品鲜火锅店用餐,共消费68元,其中包括餐具消毒费和纸巾费用7元。林某认为该店收取餐具消毒费和纸巾费用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8年10月31日,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和纸巾是餐饮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餐饮经营者不得将上述安全卫生的保障义务转嫁于消费者。法院一审判决,一品鲜火锅店退还林某7元。
  ■《食品安全法》施行首日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09年5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消费者吴先生在一家超市买了两袋肉粽,一共花费11.2元。当天晚上7点左右,吴先生一家人在吃粽子时发现其已经变质。吴先生立刻带上粽子找超市讨说法。因无法达成协议,吴先生投诉到鼓楼区消费者协会。同年6月1日,消协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超市负责人承认卖的粽子有问题,主动提出按照当天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进行10倍赔偿,即赔偿吴先生112元,同时补偿其为此花费的车费等88元,承担吴先生带家人检查的费用。吴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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