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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售前“整容”,车主告欺诈有输有赢。专家建议——
司法解释界定“瑕疵新车”是否欺诈
作者:何春雷


    ■本报记者 何春雷
  新车在运输途中或者在4S店销售时,难免会有剐蹭之类的“小伤”,一些4S店对这些剐蹭痕迹进行维修后,在没有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将“整容”过的“新车”卖给消费者。近日,天津市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4S店为消费者退车;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类似的案例,有的法院判决4S店为消费者退车并双倍返还购车款,有的则判决4S店不承担责任。
商家有责 退车但不赔偿
  2009年8月,天津的刘女士从天津东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锦公司)购买了一辆比亚迪F3汽车,售价是5.58万元。8月底,一位修理厂技术人员告诉刘女士,这辆车曾经做过钣金,并且汽车尾部有电子焊点变成了手工二氧保护焊,因此,断定刘女士的这辆车可能修理过。
  2009年9月28日,刘女士以隐瞒瑕疵,将修理过的车作为新车卖给消费者,涉嫌欺诈为由,将东锦公司告上了天津市河东区法院,要求退车,并加倍赔偿购车款,另外,还要赔偿保险费、购车税等费用。
  法院委托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车5个部位有维修痕迹。
  法庭上,东锦公司辩称,公司履行了告知刘女士车辆真实情况的义务,在《交车确认表》中,明确写明“无质量瑕疵”。刘女士也验收了车辆,并签字。这足以说明,刘女士取走车时,车辆并没有其所说的质量问题。客户提走车之后,出现问题,无法证明是谁造成的。
  2009年12月7日,河东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报告,可以认定东锦公司向刘女士提供的车辆有维修痕迹,车辆存在瑕疵。对于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东锦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对车辆的情况是明知的,因此,刘女士主张双倍赔偿,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东锦公司应当据此返还购车款5.58万元,另外,购车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鉴定费共计1.02万元由东锦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刘女士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刘女士诉称的质量问题,均为外观问题,其用肉眼直观可辨别,刘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东锦公司销售人员在向其销售车辆时,隐瞒实际情况,导致其错误作出了购买这辆车的决定。从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中看,应该认定这辆车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并非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大修后故意出售给刘女士的。因此,刘女士认为东锦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家有责 退车并双倍赔
  据记者了解,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业委员会曾公开披露一起类似案例,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涉嫌欺诈消费者,需要双倍赔偿消费者。
  2007年2月28日,张女士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华通公司)以13.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轿车一辆。同年5月13日,张女士对车辆进行保养时,发现该车曾进行过维修。合力华通公司亦表示该车曾因在运输途中划伤进行过维修。为此,张女士以合力华通公司故意隐瞒瑕疵、构成欺诈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车还款,并按已支付款项双倍赔偿。
  一审法院以合力华通公司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退车,合力华通公司加倍赔偿张女士购车款。
  合力华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女士的车辆应为无瑕疵的新车,现有证据表明,该车存在瑕疵。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女士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女士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能证明张女士对车辆瑕疵有所了解,故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已构成欺诈。据此,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专家剖析:“整容”车须告知消费者
  对于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天津一中院的判决,北京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文认为,只要存在了隐瞒的事实,是否存在过错的故意是不需要消费者证明的,也是不需要证明的,主观是需要客观来反映的。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销售商有义务提供所售汽车等商品的完整、全面、真实的信息,这是其法定的、基本的义务,不应转嫁销售商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风险。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超副教授认为,随着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汽车成为消费热点。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汽车消费应该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可。4S店对质损车进行维修是否是生产行为的一种延续,这一点需要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进行解释。但无论如何,根据公平交易原则,4S店应该事先告诉购买者真实车况,以确保汽车消费者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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