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李志红 记者顾艳伟)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手机消费纠纷,经销商为消费者重新更换了一部同型号手机。
据了解,今年2月中旬,张先生在贵港市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两部某品牌手机,每部1598元。第二天下午,其中一部手机出现黑屏,无法正常使用。随后,张先生两次找到经销商要求换货或退货,均遭拒绝。张先生只好来到贵港市消委会投诉。
受理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确认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经贵港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为张先生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