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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改纲要》关键字解读系列报道(三)现代学校·民办教育
教改落实重在治校
作者:胡军


    ■本报首席记者 胡 军
  从现代教育体系来看,国家教育政策最终都必须通过学校来贯彻执行。换言之,学校是否现代化决定了教育能否现代化,也决定了教育发展和改革是否能落到实处。因此,能否真正建立起现代学校制度,合理利用好各种办学力量,成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国家教改纲要》)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
现代学校应突出自主管理
  对于现代学校制度,《国家教改纲要》强调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
  “现在部分学校的官本位现象较严重,不仅校领导有行政级别,甚至连教授、高级教师等职称也参照相应的行政级别享受一定的待遇。同时有些学校已经成了旱涝保收的养人机构,管理机构越来越庞大。而且,由于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客观、有效的针对教职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机制,学校很难形成有效的淘汰机制,部分学校甚至形成了教师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对于教育的发展非常不利。”说起这些,刚刚从中学校长位置退下来的老教师吴女士很是激动。《国家教改纲要》中关于现代学校制度的章节中,明确提出要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等。同时强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服务社区等方面的自主权。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取消行政化是努力方向,但不光是教育领域,全国的事业单位、企业都应该同时取消行政级别,全社会应该同步配套进行。同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也表示,他支持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正在做这方面的思想准备,但在整个社会等级观念较强的情况下单独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教育人士将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尊重。
民办教育重在制度保障
  “看完《国家教改纲要》,真的是长出了一口气啊!对于民办教育,里面强调要大力支持,另外还提到三点:一是依法落实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二是清理各类岐视政策;三是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每点都切中要害,这才是为民办教育正名和解困的正道啊!就一个大力支持,就足够让搞民办教育的人感激和欣慰的了,更甭说奖励、表彰了。”面对《国家教改纲要》中对于民办教育的表述,北京某著名民办教育机构董事长刘先生这样感叹:“指着搞教育发大财的人其实是少之又少,想发大财应该投资房地产或者其他利润高的行业。进入教育这个行业,很多人真的是想为社会做点事。当然作为民办学校,不挣钱是不可能的,不挣钱就不可能发展。”
  在《国家教改纲要》中,明确提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不过,据记者此前查阅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来看,目前公布的《国家教改纲要》尚需迈过法律门槛。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是,自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很显然,《国家教改纲要》已经注意到民办教育面临的法律困境,《国家教改纲要》在六十二条中明确表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订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只有理顺这些法律关系,民办教育才能办得名正言顺,”北京某知名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的话意味深远:“关键是有制度保障,有尊严,辛辛苦苦搞民办教育,就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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