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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合一”立体保护知识产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日前,农工党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交了《关于推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建议》书面发言。此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今年在全省全面试水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力争形成立体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三审合一”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审判模式?为什么要推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三审分立”造就同案不同判
“‘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如案件涉及到刑事或行政诉讼的,则分别请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与知识产权庭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是我国审判机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文件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肯定,可见知识产权的“三审合一”模式应该是大势所趋。
  与“三审合一”相对应的,是我国法院长期实行的“三审分立”审判机制。李顺德告诉记者,我国现在实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基本情形是三审分立,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也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体制带来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四大弊端:一是审判权限的交叉重叠;二是案件受理的冲突推诿;三是审判资源的闲置浪费;四是审理标准的宽严不一。”李顺德说。
  据介绍,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部分的民事案件,因为具有特殊性,所以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个别的基层法院要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准才能够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更为特殊的专利民事纠纷案件,只能由高级法院和少量的中级法院管辖,这些中级法院基本都是省会城市的,到现在也只有70多家中级法院。而有权审理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只有高级法院和38个中级法院,审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是高级法院和43个中级法院。
  但是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案件,一审的管辖权却归基层法院管辖,这就会在现实中造成一些混乱,尤其是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案件,在审理时矛盾尤为突出。因为在我国,案件的审理往往采取的是“先刑后民”原则,但是低审级的刑事管辖与高审级的民事管辖很有可能在现实中造成冲突。
  此前,就曾发生过一方当事人为了获得当地基层法院(因为该基层法院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管辖权而将普通的民事专利侵权案件变成了刑事案件,并且造成司法机关错误拘捕了对方当事人。
  为了克服这些弊端,我国许多学者、法官、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议。但是,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难以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地推进。“将知识产权范围内的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归口于知识产权审判庭,推行‘三审合一’模式,成为解决上述弊端的先行措施。”李顺德说。
并不简单的名称变更
  记者了解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统一归口到民事审判第三庭或第五庭。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仍然分别由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而这一步改革对审判资源的配置仍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选择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等少数法院进行“三审合一”试点,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统一归口到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并将试点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庭称为知识产权审判庭。“这不只是审判庭名称的变化,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冯晓青认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日益增多,在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通过集中由有关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统一执法标准,高效率地审理这类案件。
  专家介绍说,目前公认最早开始‘三审合一’的是上海浦东法院。1996年1月1日,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刑庭、行政庭密切配合,运用多种审判职能,审理了涉及侵犯中美合资上海吉列有限公司“飞鹰”商标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这种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立体审判模式,被已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郑成思称之为“浦东模式”,也就是后来的“三审合一”。此后,“三审合一”的“西安模式”、“武汉模式”、“重庆模式”等遍地开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尝试“三审合一”。 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人民法院、4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五大优点值得推广
  农工党中央在调研广东法院“三审合一”近一年的试点工作后认为,这种创新的审判机制显现出了五大优点:一是统一了司法尺度,化解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冲突矛盾;二是节约了审判资源,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三是提高了审判效率,比较充分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力地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五是有效地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产生了比较好的社会警示作用。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推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
  对于“三审合一”,记者采访过的多位知识产权律师也持肯定看法。律师们认为,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需要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来审理,而法院里面精通知识产权的法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就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做统一的安排和协调。同时,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激增和审判资源如此稀缺的情况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更加彰显了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正因为顺应民意,又切合法院的工作需要,2009年3月23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提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明确规定了推进‘三审合一’,各地的积极性开始高涨,不过,目前国家还没有‘一刀切’,只要条件成熟就可以开始搞,比如西北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少,就可以不用‘三审合一’。总之一句话,无论是否开展三审合一,或者如何开展,都要根据现实情况决定。”李顺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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