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北京市消协
就电信资费改革提出两点建议
作者:游婕


  本报讯(记者游 婕)针对电信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令消费者不满意的问题,5月13日上午,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召开发布会,就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提出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和退还移动充值卡逾期账户内余额两点建议。
  据了解,2009年,北京市消协受理有关电信方面的投诉140余件,主要针对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过高和移动电话预付费充值卡过有效期话费余额不退两方面问题。北京市消协近期先后就这些问题召开了电信行业专家、法律界人士研讨会,并分别与北京地区的3家电信运营企业进行了沟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的建议。

●建议一
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

  北京市消协认为,目前,固定电话采用收取基本月租费的方式及标准有悖公平交易之原则,电信运营企业应当采取降低基本月租费或采用低资费套餐等形式给予消费者多种选择。国家从政策上给予了电信运营企业固定电话业务“基本月租费”的下调空间和自主权,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在鼓励电信消费的同时,降低资费,还利于消费者。目前,电信行业经营的平均成本大幅下降,降低固定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的条件趋于成熟。建议电信运营企业在基本月租费问题上,参考并学习一些对消费者有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用户缴纳基本月租费后即可享受免费拨打市话等服务。 (游 婕)

●建议二
退还移动充值卡逾期余额

  北京市消协认为,有关预付电话费纠纷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预付电话费到期后服务的终止与账户内余额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费余额包含着电信运营企业还未提供服务的对等价值,服务期满停止服务后,消费者仍享有账户内余额的所有权,对于已享受的服务可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费用,对于未享受的服务则无付费义务,经营者应承担返还义务,或采取经消费者认可的其他方案。此外,电信运营企业作为格式条款的拟定者,已经违背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提供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随意免除应尽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致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应视为无效”的法律原则。所以电信运营企业在服务期满后,应当设定多种退费途径,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游 婕)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1 版:要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就电信资费改革提出两点建议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