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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变别墅考问“公共利益”界定
作者:杨涛


    ■杨 涛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将30多亩建设福利院的国有公益性用地变成了商业用地,兴建别墅及商品房出售。有关部门对此不仅没有认真查处,反而向开发商发放了土地证和房产证,使之合法化,其中有干部被指倒卖别墅牟利 (据5月10日《新京报》报道)。
  作为福利院的建设用地,本是国有公益性用地,这意味着当初民政局得到这块土地是以极低的价格甚至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但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我们却看到,这种公益性用地在有关部门与开发商所谓联合开发下,一步步地变成了商业用地。事实证明,打着各种“公共利益”名义进行征地和用地的行为,有可能变成开发商和一些政府部门牟取自身利益的幌子。
  按照目前适用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政府和开发商征地拆迁区别不大,所谓为“公共利益”征地拆迁,只是意味着补偿标准更少而已。不过,正在讨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却将“公共利益”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按照新的《条例》,一是政府只能为“公共利益”才能强制征地拆迁,而商业用地只能由开发商与被拆迁户进行谈判;其二是,“公共利益”的界定更明确了,新《条例》列举了7条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这就意味着,公民的私有财产将得到更可靠的保护。
  不过,还没有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颁布与实施,我们却看到,一些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已经找到了应对的办法,那就是“借壳上市”,搭车征收。建设福利院属于“公共利益”,为此自然可以对公民的私宅进行强制拆迁,而开发商又可以假借与某一政府部门合作名义,用一部分土地建设福利院,一部分进行商品房开发。类似的办法还有很多,诸如修建马路是为“公共利益”,一些政府部门可以在征收修建马路用地时,顺便将马路两边的土地也征收了,将其卖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
  福利院变别墅的事例告诉我们,要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不被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谋取私利的人所侵犯,光靠列举出哪些情况是“公共利益”是不够的,对于具体的拆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必须有程序上的保障,要进行听证和司法裁决;其次,要遏制行政权力的拆迁冲动,要让“公共利益”的裁决能服众和合理,就必须做到裁判者的中立;最后,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要允许媒体和被拆迁户全过程的监督,如果被强制拆迁和征收后,某些政府部门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被拆迁户有权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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