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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拍卖人行道是经验还是教训
作者:盛大林


    ■盛大林
  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大队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近14万元竞价拍租资金。面对质疑,弋阳城管局副局长舒弋明表示:“这也是向上饶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舒弋明强调,“此举是为了照顾困难群体,同时让整个城市整洁卫生。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我们一分都没留”(据5月13日《人民日报》报道)。
  城区的人行道也能拍卖?舒副局长说,这是“向上饶兄弟县市学来的经验”——此言可能不虚,因为确实有一些地方早就这么做过了。可是,这样的“经验”,无论是论世情法理,还是讲为政之道,都是说不通的。笔者认为,城管拍卖人行道经营权至少有3个不妥。
  其一,违法。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只能是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拍卖活动也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拍卖师来主持。而弋阳县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是由城管大队自行操作的,其行为的实质是非法拍卖。从其行为特征来看,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二,侵权。城区道路是毫无争议的公共资源,人行道是为公众出行而修建的。公共品是非卖品,不能被出售。城管部门只有对人行道的管理权,而没有处置权。拍卖人行道,显然侵害了公众对公共道路的所有权和出行权。而且,人行道的经营管理还涉及规划、环保、工商等多个部门,并不是城管一家的事儿。再者,允许摊贩在人行道上经营也会影响路边合法商家的正常经营——弋阳县的一些商户租了门面房还要竞拍门前的人行道,岂不荒唐?
  其三,牟利。政府是服务性的组织,不是营利性机构。弋阳县城管部门不仅做起了生意,而且通过拍卖的方式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拍租来的近14万元全进了财政”,这也许是真的,但是一些地方预算外收入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等收入交给财政后经过申请可以返还的。
  如此离谱的行为,弋阳县城管部门为什么做得如此理直气壮呢?他们有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那就是“为了照顾困难群体”。的确,摊贩大都是城市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为了管理这些人的占道经营,城管执法人员也是伤透了脑筋。时而发生的粗暴执法丑闻,更是让城管部门受到了责难。把人行道拍卖了,摊贩有了稳定的“饭碗”,城管也少了一批“对手”,这不是两全其美吗?可是,照顾困难群体不能以违法行政、侵害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更不能把执法作为牟利的手段。更何况,真正困难的摊贩肯定竞拍不到那些摊位,因为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得”的原则。
  由此看来,城管部门拍卖人行道的经营权不是什么值得推广的经验,而是应该引以为戒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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