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专职委员莫高峰:
1998年,我国出台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部门,要求经营汽车租赁企业必须配备自有汽车不少于20辆,价值不低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等。随着《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这一许可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2007年底我国废除了《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此后,交通部建议对汽车租赁企业的管理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执行。据介绍,2007年9月,我国首部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类的标准——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实施,而更多地方没有出台相关管理标准,以至于个别地区汽车租赁市场开始出现各种问题。因此,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叶桂明:
汽车租赁行业缺乏管理标准是骗局屡发的关键。建议为汽车租赁行业建立备案制度,租赁公司的汽车必须到运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出现纠纷可以得到协调解决。建议地方立法机构尽快制定符合当地汽车租赁业特点的地方行政法规,规范管理汽车租赁业,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使职能部门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顾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