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南宁公共场所禁烟15年未处罚1人
作者:顾艳伟


    ■本报记者 顾艳伟
由于相关处罚规定不完善以及随着《行政许可法》施行导致处罚授权失效,广西南宁市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中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内容成为一纸空文。目前,该市正在加紧推进禁烟立法工作

  5月31日,是第二十三个“世界无烟日”。记者在广西南宁市调查发现,该市早在15年前曾制定出台《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规范市民在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但至今,没有人因为在公共场所违规吸烟受到处罚。禁烟规定缘何遭遇执行难?如何才能营造良好的“无烟”公共场所?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在该市展开调查。
处罚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不能否认,南宁市的禁烟工作确实面临一定尴尬,这在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科副主任医师唐莉从事控烟工作多年,5月20日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5年,南宁市曾出台《南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并于当年9月实施,南宁市因此成为我国较早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城市。
  据介绍,该《暂行规定》明确,南宁市所有室内、室外的公共场所均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有责任对本场所的抽烟行为进行管理,并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对于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行为,可以处以10元的罚款,对不履行禁烟规定的场所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该《暂行规定》中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规定一直处在“睡眠”状态。按照《暂行规定》,南宁市城市管理监察队伍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是负责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落实和管理的部门,但这两部门在2009年以前并非行政执法部门;而2004年,我国实施《行政许可法》,《暂行规定》中的授权处罚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因素导致南宁市公共场所禁烟《暂行规定》中的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由于存在上述原因,截至目前,没有一个市民因为在禁烟场所吸烟而受到处罚。南宁市的禁烟工作更多是停留在工作指导的层面。”唐莉对记者说。
市民呼吁加大禁烟力度
  5月21日,南宁市的气温高达32摄氏度,位于市中心的朝阳广场,成为众多市民纳凉避暑的好场所。当天中午,记者在该广场看到,在此休闲的人群中,不少烟民正在吞云吐雾,几乎每个长椅的脚下都散落着烟头,偌大的广场内没有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提示。正在巡逻的一位广场管理人员对吸烟者熟视无睹,他告诉记者,他们没有权力制止烟民的行为,因为“这事不属于我们管”。
  在南宁市某政府机关工作的陈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在不少公共场所都曾受到“二手烟”的困扰,支持在所有公共场所禁烟的做法。谈到如何禁烟,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通过立法将有关禁烟的处罚措施落到实处,并提高对违规吸烟者的处罚标准。
  “禁烟的力度应该像禁止酒后驾车那样大,否则,禁烟令难免形同虚设。”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专职委员、广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特约经济专家莫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公共场所不吸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要真正实现公共场所禁烟,光靠加大宣传还不够。
加紧推进禁烟立法工作
  由于公众场所吸烟行为直接危害公众健康,目前,全球已有189个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场所禁烟进行立法,我国大部分城市也先后出台地方性禁烟规定。但是,因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禁烟法律法规,地方相关法规缺乏上位法可依,其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有限且不统一,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南宁市正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弥补当前禁烟工作面临的“短腿”。记者从南宁市卫生局了解到,目前,由该局起草的《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中包含有禁烟工作的规定,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提交由南宁市法制办进行审核,待修改完善后将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中,也将《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列为常委会审议的法规之一。
  南宁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侯康顺表示,《南宁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将是一个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的规定还比较原则化,南宁市法制办将进行修改完善,增加包括执法主体,哪些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被动吸烟者有什么权利,相关法律责任是什么等内容。此外,还需要从操作性、执行性等方面专门出台更细致的公共场所禁烟配套管理措施。相信不久之后,南宁市的禁烟工作将有新的突破。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特别观察】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南宁公共场所禁烟15年未处罚1人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