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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内各方将担什么责?
作者:桑雪骐


  据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和处理企业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也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对于处理企业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二、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三、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四、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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